本網鹽城訊:陳某與王某2003年經人介紹相識,200310月登記結婚,婚后感情尚好,20045月婚生一子,誰料婚前不了解丈夫為人的妻子無法忍受丈夫的出口成“臟”,2009423向射陽法院起訴堅決要求與丈夫離婚。法院最終判決:不準離婚。

同為80后的陳某與王某20003年經人相識,兩人經過一段時間相處,征得雙方父母同意,于200310月登記結婚,誰知婚后,陳某脾氣暴躁的性格顯現出來,時常為一些家庭瑣事發生爭吵,然后就惡語相加,經常出口成“臟”,常以污詞穢語罵王某,一罵就是半天,王某原以為兒子出生能改變陳某性格,哪知道天天如此,謾罵不停,甚至有時候連小孩一起罵,而且不分場合時間,無奈之下,王某選擇結束這段婚姻,要求法院判決離婚。

庭審中,陳某聲稱自己有過這樣的毛病,但是只是一種說話習慣,很多時候并不帶有惡意,陳某表示日后改正,還當著法官的面向妻子道歉,愿意和妻子和好如初。

法院認為:《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已不僅僅限于肉體上的侵犯,精神上的侵害同樣可以列入家庭暴力范疇。針對像罵人這樣的“冷暴力”類的精神侵權,我國已出臺了相應的司法救濟制度,如精神撫慰金制度。如果“冷暴力”行為導致家庭成員自傷、自殘、自殺等,那么加害人的行為就構成了侵權。

該案同時警示,由于多數家庭暴力事件屬私權范疇,法院對此一般采取“不告不理”原則。而本著“誰起訴,誰舉證”原則,受害人應注意收集有力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最終,法院判決不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