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司法實踐
作者:轉載《人民法院報》 發布時間:2009-09-04 瀏覽次數:2292
江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司法實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
立法精神
《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作為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一方的代表,及時、有效地化解勞動爭議,一直是工會的一項重要任務,而《調解仲裁法》進一步在法律層面明確了工會在參與勞動爭議處理工作中的地位和職責。同時,《調解仲裁法》的頒布實施,也進一步拓寬了勞動者尋求司法救濟的渠道。因此,這部法律為人民法院與工會組織有效發揮調解和訴訟合力,建立糾紛解決的多元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
司法實踐
■做法:解決糾紛多措并舉
委托調解與邀請調解有機結合,實現“訴調無縫對接”。江陰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巡回法庭最大的特色就是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根據實際需要,在當事人自愿、能調則調、促成和解的原則下,有條件地將一些主要事實清晰,如因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等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委托或邀請工會組織進行調解。2008年5月,江陰法院立案受理了蔣敏華要求江陰某大酒店支付加班工資等費用的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巡回法官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基礎上,將訴狀及證據材料的復印件送交給總工會調解中心。五天后,在工會調解員的調解下,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巡回法官依法應當事人的要求對調解協議予以確認并制作了民事調解書,原告蔣敏華在簽收調解書當天就從該酒店拿到了協議約定的勞動報酬。勞動爭議巡回法庭自成立至今,委托總工會調解案件65件,成功調解20件,涉及金額50余萬元,且每起由工會參與調解的案件都取得了“案結事了”的理想結果。
法官全程指導與調解員密切配合,力求“化干戈為玉帛”。
加大勞動爭議調解員的培訓力度,實行“資源共享機制”。勞動爭議巡回審判庭在成立當天即由民一庭法官為全市工會組織的調解員上了第一堂培訓課,課程以《調解仲裁法》和《江蘇省勞動爭議調解實施辦法(試行)》這兩部法律規定為主要內容,并結合訴訟調解的經驗和具體的案例講授了調解的技巧,從而使調解員對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有了理性認識,為他們開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打下了一定的理論基礎。
深入企業調查研究,幫助企業“積極應對危機”。勞動爭議巡回法庭掛牌成立之初正是全球金融危機蔓延之時,江陰市很多中小企業面臨著嚴重挑戰。2008年,江陰法院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1508件,同比上升3倍,其中絕大部分為欠薪糾紛。江陰人民法院積極深入企業,2008年完成調研報告《當前經濟形勢下勞資糾紛態勢分析及對策》、出臺《應對勞動群體性應急預案》,并向市委市政府建議設立工資保證金制度,全面應對金融危機帶來的風險。2009年上半年,法院積極響應上級法院部署開展的“百名法官進百企服務工程”活動,對全市100家不同性質的企業有針對性地進行走訪調研和法律服務,向全市8000余家企業發放《防范經營風險十項提示》,實行“一企一策”服務,幫助企業切實解決涉法難題,促進企業強化法律意識,規范內部管理,提高防范法律風險的能力和水平。
■說法:立場各異喜憂參半
“在《調解仲裁法》生效前,除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程序以外,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服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這表明勞動者必須等待仲裁結果出來后才能向法院起訴,這不利于勞動者及時獲得司法救濟。但現行《調解仲裁法》彌補了這個漏洞,在仲裁委逾期未受理時,勞動者可以選擇直接向法院起訴,這有利于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訴權。”江陰法院勞動爭議法庭的李萍法官介紹說。“《調解仲裁法》的實施擴大了調解勞動爭議的主體范圍,為訴調對接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為緩解法院辦案壓力指出了一條路徑。但該法的實施也給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了愈來愈大的壓力”,勞動爭議巡回法庭的曹鳴紅法官深有感觸地說,“2009年上半年,江陰法院勞動爭議巡回審判庭受理勞動爭議案件662件,同比增長81.4%。這是由于《調解仲裁法》擴大了勞動爭議糾紛進入司法訴訟程序的渠道,再加上《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委不收費,減少了勞動者維權成本,也導致了部分勞動者濫訴,成為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快速上升的原因之一。”江陰法院民一庭庭長浦崢認為,《調解仲裁法》的實施也導致一部分案件審理難度加大。他說,2009年上半年江陰法院受理的仲裁委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占經過仲裁前置案件的35%,江陰法院受理的經過仲裁前置的勞動爭議案件中有73.2%的案件是沒有仲裁裁決的。
■想法:法律完善任重道遠
《調解仲裁法》的實施對我國原有體制之下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的諸多弊端,如勞動爭議周期偏長、維權成本較高、處理勞動爭議時效太短等問題進行了改善,使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權益得到了一定的保障,為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但其仍舊存在著諸多程序性的障礙,例如一裁終局范圍仍然較小、仲裁機構的行政性太強、缺少訴訟環節的規定等,還需健全當前的法治環境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制度的配合等諸多因素。“巡回審判庭依托總工會調處勞動爭議的優勢,加強與調解中心的協作和溝通,不僅創新了勞動糾紛訴調對接模式,也是我院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為民要求的又一舉措。”江陰市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鄭元說道,但其同時又指出:“《調解仲裁法》在實施過程中仍存在不盡合理之處,需要一部包括訴訟在內的系統的、全面的、完整的勞動爭議處理法的出臺。”(黃劍 盧 鳳)
200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