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常州訊:隨著我國對外勞務合作業務規模的不斷擴大,出國勞務成為一個熱門行業。一些非法中介利用人們對“合法渠道”與“非法渠道”缺乏相應的辨別能力,大肆編織陷阱,致使大量“淘金者”上當受騙,從而賺取大量黑心錢。近日,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這樣一起出國務工糾紛案。

 20078月,金壇的朱某看到了李某為帥先、九州對外勞務合作公司打出的代辦出國務工的廣告,面對其開出的優厚待遇朱某十分心動,沒有過多咨詢便在李某開辦的培訓服務部簽訂合同,并交納出國相關費用人民幣31600 元。而后,朱某因種種原因未能出國,期間她多次與李某及九州、帥先兩家公司協商退款事宜,但李某等人以朱女士違約為由拒絕全額返款,朱女士最終只拿回了3000元。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朱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其退還余款。

 法院審理查明,帥先公司根據與九洲公司的約定招募赴日本研修生,李某系受帥先公司的委托代為招收赴日本研修生。朱某經李某和帥先公司推介,參加了九洲公司組織的赴日本縫紉研修考試,后九洲公司通知朱某已被日本富山縣纖維加工協同組合錄取。在此過程中,九洲公司和帥先公司通過李某收取了朱某相關費用。因此,九洲公司與帥先公司和李某依次形成了委托關系,而九洲公司與朱某之間則形成了境外就業職業介紹關系。但由于九洲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取得了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所以帥先公司和九洲公司均不具備外派勞務經營權,故帥先公司與九洲公司簽訂的“合作派遣赴日本研修生協議書”和與朱某之間的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服務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于無效合同。九洲公司實際收取朱某相關費用為26600元,其中600元為考試分攤費,由于朱某已實際參加了考試,故考試分攤費可不予返還,除去考試分攤費以外的26000元費用九洲公司應當予以返還。鑒于李某受帥先公司委托并無過錯,故其收取1000元中介和培訓費用不違反有關規定,庭審中朱某表示放棄要求李某歸還1000元的費用。

 200924,金壇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九州公司與朱某簽訂的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服務合同無效,判令九州公司返還朱某人民幣26000元,帥先公司返還朱某人民幣1000元。一審判決后,九州公司不服上訴至常州市中級法院。市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成立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審理,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于2009727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