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大豐來錫打工的小劉到公司上班兩個月未到,就發生了工傷,隨后與公司簽訂工傷了處理協議。2008年小劉離開公司后,又向公司提出了工傷保險待遇。小劉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這起案件經過法院調解圓滿審結,公司承諾再一次性支付小劉調解款5.8萬元。

小劉于20055月底到公司上班,與公司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不料7月下旬在工作時受傷。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致殘等級為九級。20065月小劉與公司簽訂了工傷處理協議,約定由公司一次性補償工傷補助金和工傷期間工資1.5萬元,小劉則繼續在公司工作。20081月,小劉向公司提出辭職。之后,小劉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勞動仲裁部門支持了小劉的申訴。公司不服仲裁結論,向濱湖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公司表示,雙方已就工傷處理達成協議,公司也支付了款項,不應再次付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劉在公司工作期間受傷已經通過行政程序確認為工傷,為此,法院理應保護小劉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權利。雙方簽訂的工傷處理協議雖然對小劉的工傷補助金和工傷期間的工資進行補償,但并未包含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系時可主張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只有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勞動合同期滿后方能向用人單位主張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在明確用人單位的責權后,經法院調解,公司同意再支付5.8萬元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