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87,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黃治梅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連同原判刑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二千元。

黃某曾因犯搶劫罪,于200810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一千元。后罪犯黃某向監獄管教主動交待其以前的搶劫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黃某于2008524日凌晨1許,途經啟東市匯龍鎮金鷹廣場時見高某攜帶拎包與同伴楊某同向步行,遂起搶劫犯意,跟隨高某,從高左后方搶高挎在左肩的拎包,在遭到高反抗后,黃某即用隨身攜帶的刀將高左手臂劃傷。黃某搶得高女式拎包1只,包內有700元及錢包、化妝品等物。經鑒定,被害人高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治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方法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搶劫罪,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治梅在服刑期間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已宣判的罪行屬同種罪行,故不屬自首,但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