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交待同種漏罪 不屬自首但可從輕
作者:陳凱 施儉 發布時間:2009-08-10 瀏覽次數:624
黃某曾因犯搶劫罪,于2008年10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一千元。后罪犯黃某向監獄管教主動交待其以前的搶劫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黃某于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治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方法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搶劫罪,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治梅在服刑期間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已宣判的罪行屬同種罪行,故不屬自首,但可以從輕處罰。
黃某曾因犯搶劫罪,于2008年10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一千元。后罪犯黃某向監獄管教主動交待其以前的搶劫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黃某于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治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方法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搶劫罪,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治梅在服刑期間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已宣判的罪行屬同種罪行,故不屬自首,但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