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有時經常需要有關單位履行協助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的收入或財物。但同時經常會遇到一些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有關單位,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向其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以后,卻拒不配合和協助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此種現象令人憂慮,它褻瀆了法院的權威和法律的尊嚴,破壞了國家的法制建設。

被執行人徐某系某局退休干部1995年因借李某款,20032月經法院判決后,被執行人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李某申請法院執行,執行過程中,經對徐某采取司法拘留后,徐某仍未有履行義務,在查明徐某月工資收入每月2000余元后,執行法院于20058月就辦妥執行法律手續,要求徐某原工作的某局協助扣留被執行人徐某每月工資款1000元,每年提取一次,該局局長以徐某家住農村,家屬沒有工作為由只同意每月扣留500元。20068月法院按期前往該局提取徐某工資款,可該局卻把法院的協助執行法律文書扔在一邊,置若罔聞。還是把法院依法扣留的工資款,擅自全部按月支付給被執行人徐某,導致該案至今無法執行。王某拖欠湯某貨款70000元,在2008年訴訟過程中,法院應湯某申請對王某在某房屋拆遷事務所有限公司的房屋拆遷款90000元進行保全,案件生效后,法院于20089月到某房屋拆遷事務所有限公司執行保全的被執行人王某房屋拆遷款時,但該公司早已將法院保全的拆遷款支付,至今仍然沒有追回拆遷款。同是該房屋拆遷事務所有限公司,在此之前已有兩起法院要求其協助扣留提取拆遷款的案件,該公司也是將法院扣留的拆遷款支付,至今仍然沒有追回拆遷款,導致申請人長期信訪。拒不協助法院執行不是個別現象,而是普遍現象,這就是大家說的法院“執行難”的社會問題之一。

筆者認為,拒不協助法院執行有以下幾點原因:

1、協助執行義務人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淡薄。面對法律的規定和法院的要求,協助執行單位甚至協助執行單位法定代表人都抱著無所謂的態度,可協助可不協助,隨其好惡。

2、體制不合理。法院的人、財、物都受制于政府,法院無法獨立行使司法權。執行過程中,當面對強大的政府部門拒不協助執行時,法院只能望洋興嘆,無可奈何。3、拒不協助法院執行處罰難以執行。雖然,民訴法規定對于拒不協助法院執行的制裁,對直接責任人司法拘留最高15天、個人罰款最高10000元;對單位最高罰款300000元。現實情況是,就連上述這樣的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也很難以執行。如要追究領導者的黨紀、政紀或法律責任,則難于上青天。

由于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協助執行,不少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難以執行甚至無法執行,這不僅僅影響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弱化了國家訴訟機制的強制效果,最終必將導致國家從立法到執法、守法的整個法律運行機制的破壞。更為嚴重的是,少數國家行政部門帶頭拒絕協助法院執行,不僅是法院執行工作得不到兌現和法院權威遭到破壞,而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形象受到損害、機制遭到破壞,以及隨之而來的是國家政權基石的動搖。

因此,為共同搞好法院的執行工作,為有效制裁拒絕協助法院執行的行為。首先,國家必須盡快出臺強制執行立法,使法院強制執行工作有法可依,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次,法院本身必須加大執行力度,嚴肅執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于拒絕協助法院執行工作的人和事,堅決依法予以制裁。再次,各級黨委、人大和政府要更多地關心、支持法院的執行工作,形成全社會來維護法院的權威和法律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