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丈夫在外做工死亡,其所在單位賠償各項損失29萬元,被公婆全部取走,向公婆主張未果,便訴訟至射陽法院,要求判決其公婆返還其與兒子應得部分。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現年二十余歲的妻子陳某與丈夫朱某于2004年生有一子,生活的較幸福,丈夫在工地施工養家,一家人過的十分幸福。20081110,誰沒有意想的事情發生了,朱某隨某建筑公司在山東施工時因工死亡,這給原本幸福無比的家庭帶了無比沉重的打擊。20081114,陳某與公婆與該建筑公司達成協議,內容主要為:是該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賠償款29萬元,其中包括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二是賠償款項由婆婆花某代領等內容。陳某公婆,生有一子一女,兒子即為陳某的丈夫。包括處理死者的后事在內,已用去了3萬元。現時該賠償款的余款26萬元在被告處,2009129,原告訴至本院,要求其公婆返還與其子應得的部分。

法院審理后認為,一、根據原、被告與某建筑公司達成協議的內容可確定,朱某死亡后的賠償事宜,協議雙方是按朱某系該建筑公司職工進行磋商的;二、實際已用去的喪葬補助金等3萬元,本案雙方當事人無爭議,予以認定;三、對尚余的26萬元,應認定為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之和。就26萬元的分配:首先原告主張的細化方案,被告不予認可,且無相關證據證實,故不予采信;其次,本院對此款分配的思路如下:1、先確定分配的對象。供養親屬撫恤金是發給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結合本案,只有朱某之子享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對死亡職工遺屬的一種經濟補償,結合對供養親屬撫恤金只有朱某之子享有的處理,故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只應由陳某和其公婆各半享有。2、再確定賠償的標準。朱某為本省的居民,也系本省某建筑公司的職工,故按江蘇省的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算標準,較為合理,2007年度江蘇省職工平均工資為27374元。3、確定分配金額:⑴、供養親屬撫恤金:朱某之子2004124生,從20081110(其父因工去世之日)至十八周歲時止,計132個月零14天,為27374/12*13*12214/30*30%=108447元;⑵、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死者的妻子及父母共三人,故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上限60個月的標準發給,即27374*5136870元;⑶、上述⑴、⑵項合計為245317元,即未足26萬元,尚有余額14683元;⑷、將14683元按上述比例分配進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內:14683*108447/245317)為6491元;14683*136870/245317)為8192元。結論:供養親屬撫恤金為1084476491114938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368708192元=145062元。故:陳某應得145062/2=72531元;朱某之子應得114938元;遂作了,被告陳某公婆返還朱某之子114938元,返還陳某725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