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因斷電多次維修無果,銷售者卻拒絕履行退貨責任,消費者起訴后維護了自身合法權益。近日,豐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依法判令被告周建立履行退貨責任,于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退還原告孫麗君購車款1060元(扣除折舊費1440元)。

豐縣鳳城鎮居民孫麗君,于20071217日來到位于豐縣縣城解放路周建立經營的電動自行車專賣店,以2500元購買了電動自行車一輛。產品使用說明書中記載整車保修一年,電機保修二年,控制器、電池保修一年。購車后不久,該車即出現自動斷電現象,專賣店通過多次維修,包括采取查修,頻繁更換斷電剎車把、控制器、電池組零部件等多種措施,都沒有查出自動斷電的具體毛病,沒能解決自動斷電這一“病根”,影響了孫麗君對電動車的正常使用。2008121孫麗君將電動車退回專賣店后,向豐縣消費者協會投訴,消協對該糾紛進行調解,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和義務。被告周建立作為銷售者向消費者原告孫麗君出售的電動自行車在包修期內,經常出現自動斷電故障,經多次維修仍未能解決問題,孫麗君要求退貨符合法律規定;《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使用過的商品,退貨時可以按照規定收取折舊費。孫麗君自20071217購買電動自行車至2008121將該車退還給周建立共計348天,期間維修該車占用60日,按折舊率每日0.2%計算288日的折舊費為1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