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金閶法院分析商事案件調解難點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章燕飛 發布時間:2009-07-06 瀏覽次數:1155
為了進一步提高商事案件的調解效果,蘇州市金閶區法院對商事案件調解難點進行專題調研,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對策建議,以進一步提高基層法院商事案件調解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一、商事案件的調解難點
1、案件調解突破點窄。商事案件區別于一般民事案的特點就在于當事人是在從事營利性活動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訴訟目的就是為了利益最大化。因此,在商事案件調解過程中,法官很難與一般民事案件一樣,用親情或者民俗習約去說服打動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經常運用的“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作用,對商事案件當事人的效果并不明顯。因此,案件調解的突破點非常狹窄。法官只有充分運用“博奕”理論和商業談判的技藝,才能達到調解的目的。
2、當事人期望值過高。 在商事案件的代理人中, 相當部分是風險代理, 一些代理人為了賺取高額代理費,往往做出虛假承諾,代理人的虛假承諾讓當事人對審理結果抱有過高的期望,從而產生錯誤的誘導作用。進入審理階段后,當事人一旦感覺案件審理結果與預期的差距很大, 往往對案件調解有較大的抵觸情緒。
3、案件類型復雜化。近年來,各種新型的商事案件不斷的出現, 當事人之間的責任關系趨于復雜,不僅當事人自己無法對法律后果產生合理的預期,法官有時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產生一定程度的迷惑,調解本身應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前提下進行,這一前提的缺失,導致法官的調解缺乏方向性和確定性。
二、針對調解難點的對策建議
1、苦練內功狠抓調解。提高法官業務素質,尤其是提高法官的調解技巧和協調能力,準確把握各種法律關系,要發揮多方位調解的思路。找到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共同點,讓當事人明白利害關系所在, 以及自身各自的權益多少,做到依法調解,以理服人,將調解貫穿于案件審理的始終。
2、利用外力聯合調解。針對商事案件的特點,加大與各級、各領域商會等民間自治組織的有效溝通,以維護商業秩序,促進商業繁榮為共同目的,將這些組織納入大調解機制當中,使法院訴訟活動與社會調解之間形成良性互動關系,利用這些組織在企業當中的號召力和影響力促進個案調解。對一些特定糾紛,如產品質量引起的爭議等,可與政府相關監管部門協調,共同協商,想方設法為當事人降低損失,采取補救措施,鈍化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促成當事人和解。
3、勤用財保促進調解。商事案件一部分當事人帳戶上資金多,往來款項頻繁,有些甚至動輒達百萬元以上,一旦凍結其賬戶或查封相應財產,不僅會影響到當事人的資金帳戶也會影響到當事人的商業信譽,當事人往往會主動尋求調解。實踐中, 此類案件調撤率高達80%以上。因此,對當事人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一律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力爭當天作出裁定。特殊情況下,即使當事人不申請,法院也要主動依職權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4、借助律師曲線調解。商事案件的當事人往往都聘請了律師,當事人對自己花錢所請的律師往往比較信賴,從一定程度上講律師所做的工作往往比法官所做的工作更起作用。而律師又是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群,對法律關系和法律后果比當事人有著更清醒的認識。增強法官與律師之間溝通, 繼而加強當事人雙方律師的溝通,先做通律師工作,再通過律師去做當事人的工作,往往能對案件調解產生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