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都希望婚姻家庭幸福美滿,但人生不如意常有八九,總有一些人婚姻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回想起我前天處理的一樁離婚案,為了當事人的一對兒女到底該隨誰生活,我心里一直很糾結。

 

那天開庭前,我仔細看了一下訴狀材料,了解到這是一件“三進宮”離婚案,4年內女方3次訴訟離婚。

 

女方卜某訴稱,被告王某長期在外打工,四年來不歸家,不盡夫妻義務,對子女不盡父親的責任。被告有外遇,與別的女人關系曖昧,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故堅決要求離婚。

 

王某辯稱,我入贅到原告家中落戶,戶口遷到原告家,收入也歸原告保管,我沒有任何對不起原告的地方,反而是原告經常收到對家庭不利的電話和信息。原告訴稱我有外遇不是事實,從有利于家庭及子女角度出發,我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4月經人介紹相識,20002月登記結婚,被告到原告家中生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19月生一子卜某某,現年11歲。20063月生一女卜王某,現年6歲。近年來,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矛盾,致夫妻關系不睦。20097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后經調解和好;20109月,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后法院判決不準雙方離婚。此后,原告又于201236日向本院第三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

 

調解是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法庭調查結束后,我照例征詢雙方的意見是否同意調解,雙方表示同意調解。

 

當我問及原告的調解方案時,卜某禁不住哭起來:“一是要離婚;二是要兩個孩子都由我撫養,我不要求被告給付撫養費;三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要求處理。”

 

原告話音剛落,被告立即跳起來憤憤地說:“離婚可以,我不同意孩子都給原告。”

 

原告也不示弱,開口便指責:“你常年不在家,兩個孩子都不愿意跟著你。你看看,兒子給我寫了個材料要求隨爺爺、奶奶和媽媽一起生活,女兒也畫了一幅畫帶到法庭,表達她自己的想法。”

 

原告說著,向法庭遞交了兒子寫的一張紙條和女兒畫的一幅畫。

 

原告12歲的兒子寫道:“我叫卜某某,今年12歲,自從我出生以來,一直隨爺爺奶奶住在一起。爺爺奶奶對我非常好,我和爸爸一點兒感情都沒有。我請法官將我判給我的爺爺奶奶和媽媽一起生活,如法官將我判給爸爸,我死也不去。求求法官為我的幸福,將我判給媽媽。”

 

雙方聽我讀著這段文字,都不作聲了。

 

再看看女孩畫的一幅畫,只見畫面上畫了四個人,分別注明是爸爸、媽媽、哥哥、(我)莉莉,畫面上媽媽和哥哥手牽著手站在一邊,哥哥在笑,媽媽在哭;爸爸和莉莉站在另一邊,手沒有牽到一起,爸爸在笑,莉莉在哭。雖然字不多,但我明白了這個6歲女孩用圖畫給我們表達的意思:現在父母離婚,她和哥哥也要分離,哥哥跟著媽媽,哥哥會高興,而要她跟著爸爸,她在哭喊,她不愿意,畫面上媽媽也在哭。看著這幅夫妻分離、兄妹分別的場景,我心里忍不住地心酸,眼睛不由地濕潤了。

 

想想孩子對比鮮明的笑臉與哭臉,我定了定神,決定休庭分別做調解工作。

 

我先問女方,能否看在兩個孩子份上考慮夫妻和好,這樣兩兄妹也不至于分開生活。可能是已經過幾次離婚訴訟的原因,雙方關系比較僵化,女方堅決要求離婚,并表示兩個孩子都要,不要求男方撫養。

 

我想調解和好看來不行了,那就做調解離婚的工作吧。我又征詢男方的意見,為了不改變孩子生活環境,能不能讓兩個孩子均隨媽媽一起生活,男方給付撫養費?

 

男方一聽這話立刻火了:“兩個孩子隨她挑,兒子給她,她怎么連女兒也不給我?”

 

我趕忙解釋:“關于孩子撫養問題,根據法律規定,10周歲以上孩子要征求本人的意見。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既然兒子已經選擇隨媽媽,就尊重孩子本人的意見。現在女兒也不想跟你生活,即使法律文書明確女兒由你撫養,但你不能強迫孩子立即跟你走,只有以后慢慢與培養父女感情。”

 

聽了我的解釋,沉默片刻后,男方最終表示同意。

 

經過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原告卜某與被告王某離婚;婚生子卜某某隨原告卜某生活至其獨立生活時止,婚生女卜王某隨被告王某生活至其獨立生活時止,原、被告各自均不要求對方負擔撫養費。

 

我交待了一下,從簽字之日起雙方就解除夫妻關系。看著雙方在協議上簽字,我長長地嘆了口氣。

 

是啊,一個家庭的破裂,最受傷害的往往是孩子。我想忠告所有離婚案件的當事人,離婚請不要傷害孩子。為了孩子,不要輕言離婚!(當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