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作為一筆大額的支出,買賣雙方應當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對付款時間、付款金額、違約責任等均約定明確。近日,太倉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李某與石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石某將其名下的一套房屋過戶給李某,李某于簽訂合同當日支付了5萬元,在支付剩余房款過程中,由于貸款審批原因導致李某未及時向石某支付其余首付款30萬元,房東石某以李某未按約支付房款且近期房價上漲過快,不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李某無奈訴至法院要求石某繼續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并向李某支付房價的15%違約金。

庭審中法院了解到,李某與石某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房款的支付時間。石某認為應該在過戶前就應該全部房款到石某賬戶,李某則認為是貸款銀行審批原因造成延遲使李某不能按時向石某付款,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對雙方進行了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李某向石某補償5萬元,石某協助李某進行過戶手續。

法官提示:根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合同中如果進行了明確的約定,且不違反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話,合同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若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未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是合同中如果沒有明確約定,一般由當事人雙方進行協議補充,如果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故提示大家簽訂合同時合同條款一定要具體明確,不然麻煩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