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執行程序對被執行人財產一般都是通過一系列委托評估、拍賣等復雜的強制執行程序,才能將被執行人財產處置后的價款用于還債。這種執行方式拍賣決定權控制在法院一方。可以使被拍賣財產的價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實現而保護被執行人的合法利益,使權利人的金錢債權得以迅速實現,但存在過分強調國家對當事人意志的干涉。沒有充分考慮到當事人間通過競價后自行處理財產或自行委托處理財產的細節,即忽視了部分案件可以通過當事人之問競價選擇,忽視了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的參與性;再就是我國現行民事執行程序在處理被執行財產過程中,并不區分財產價值范圍和性質,一般都采用評估、委托拍賣等復雜程序進行執行,執行周期長,執行成本高。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如何設置正當程序以實現執行結果的公正?筆者認為可以即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將共同共有、金額不大等被執行人的財產,通過雙方當事人競價后,交付給出價高的一方當事人處置,收回的價款直接用于還債。這種執行模式,與強制拍賣相比,可以有效地避免拍賣不了就抵債,不愿抵債就解除財產查封的結局,甚至還可以避免執行環節的司法腐敗。這種執行模式包括以下兩種方式:

一、共有人之間競價執行模式

所謂共有人之間競價執行模式,是指財產的共有人之間因財產確權、分割產生糾紛,法院判決生效后,各方都想獲得該財產,但又無法按份分割,經征求各方當事人同意后通過競價,出價最高者獲得該財產處理權或所有權,并以此價格支付其他方應得份額的執行模式。在審判實踐中,共有人之間競價執行模式應符合以下條件:①財產必須是共有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②該財產無法分割,且各共有人都想完全獲得該財產的所有權或處理權;③不宜用拍賣方式處理的,或共有人建議用內部競價方式處理的。

規則具體內容有:當事人之問通過競價,出價最高者獲得該財產所有權,并以此價格支付其他方應得份額。若在限期內不能支付自己出的競價,該財產所有權歸次高價者,并以次高價支付其他方應得份額,依此類推。 

操作程序為:①讓雙方當事人充分了解競價選擇財產歸屬的規則內容;②雙方當事人應以書面方式確認已認真閱讀規則內容,并承諾其行為受規則約束;③當事人問進行競價。可以用書面形式一次性報最高承受價;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 最后要用筆錄確認) 相互之問逐次進行競價,出價高者獲得該財產所有權,并以此價格支付其他方應得份額;④出價高者若在限期內不能支付自己出的競價,該財產所有權歸次高價者,并以次高價支付其他方應得份額,依此類推;⑤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法院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二、一般小額債務案件當事人競價執行模式

一般小額債務案件當事人間竟價執行模式,是指對被執行人的小額財產通過雙方當事人之問競價后,交付給出價高的一方當事人限期處置,收回的價款直接用于償還債務的執行模式。一般小額債務案件當事人間競價執行模式適用條件:①法院通知被執行人自動履行金錢給付債務,但逾期未履行的;②法院依法查扣到被執行人的財產;③被執行的財產金額較小(可以規定為 5萬元以下) ,且不宜采用評估、拍賣方式處理的;④征得當事人同意,通過競價方式選擇由哪方負責財產的處理;⑤競價可以用書面形式一次性報最高承受價,也可交叉競價。 

規則具體內容為:小額債務案件在民事執行程序中,若申請人通過競價獲得財產處理權,在限定期內不能處理的,應以自己出的競價抵債;若被執行人通過競價獲得財產處理權,但在限定期內不能處理的,則以申請人出的競價抵債,財產交付申請人。債務案件競價執行模式的操作程序為:①讓雙方當事人充分了解競價選擇財產處理權的規則內容;②雙方當事人應以書面方式確認規則內容,并承諾受規則約束;③當事人問進行競價。可以用書面形式一次性報最高承受價;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最后要用筆錄確認)相互之問逐次進行競價,出價高者獲得該財產處理權。④若申請人通過競價獲得財產處理權,處理成功就以其出價額度清償債權;在限定期內不能處理的,應以自己出的競價抵債。若被執行人競得財產處理權,財產處理成功以其出價額清償債務:若在限期內不能處理的,則以申請人出的競價抵債,財產交付申請人處理;⑤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法院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具體要求包括:其一、適用的主體是自然人,尤其是共同共有人之問或者自然人之問因一般小額債務引起的糾紛。企業法人和其他組織考慮如果通過小范圍的競價,當事人之間容易惡意串通,達到抽逃資金、轉移財產之目的,故一般不適用。其二,競價執行的財產一般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的經營權。如機器設備和房屋的租賃。其三,為了節約執行成本,競價執行模式主要針對小額、執行成本大、不宜用評估和拍賣等方式處理的財產,故價額一般控制在 5萬元以下的動產。因為被執行人的財產經評估、拍賣,扣除優先權、執行費用、評估費、拍賣傭金和其他執行成本后,債權人才能從中收到余下部分的執行款項。如果扣除執行成本后,已經沒有多少可供執行的款項,顯然是一種無益執行,對雙方當事人都不利。筆者經過測算,對于金錢給付案件,若被執行財產金額小于 5 萬元,執行成本一般都會超過 1 0 %,而且金額越小,執行成本的比例越大,故不宜采用評估、拍賣方式處理。當然,若是共同共有財產可以不受財產金額 5 萬元和動產的限制。其四,財產應當是可以流通、轉讓或其他方式處置的。其五申請人有獲得該財產的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