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男方寫下二十萬欠條 分手后女方法庭討要巨額欠款
作者:戴娟 發布時間:2009-06-15 瀏覽次數:775
本網南京訊:欠債還錢,本是天經地義的事,但并非所有的欠條都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2008年7月,
原告:同居時借給被告二十萬
原告李俐在法庭上陳述,1999年4月自己與前夫離婚,2002年經人介紹與被告蕭越認識,當時蕭越是有家庭的,所以雙方也只是一般朋友。2003年的一天,李俐的孩子突然得了闌尾炎,無助的李俐想到了對自己一直有好感的蕭越,便打電話向蕭越求助。蕭越當時在外地,得到消息后,立即趕回南京幫助李俐將孩子的事情處理好。通過這件事,李俐很受感動,對蕭越的印象也更加好了,兩人就自然而然地走到了一起,這期間蕭越為了李俐向妻子提出了離婚。2006年上半年蕭越提出想做生意,李俐考慮到做生意也是要改善雙方的生活,就借給蕭越10萬元。當時沒有打條子,后來蕭越說生意沒有做好,李俐就和蕭越商量以后買房子用,蕭越也贊成。過了一段時間蕭越還發短信告訴李俐“房子搞好了,過段時間就能入住了”。但后來李俐再問房子的事,蕭越都推說房子在裝修,一直不帶李俐去看房,李俐便產生了懷疑,蕭越只好實情相告,說房子沒有拿下來,因為沒有交首付款。李俐就又陸續借給蕭越10萬元。
李俐在法庭上解釋了欠條的來歷和資金的來源。2006年7月10日蕭越第一次給李俐出具借條,第二個借條是2008年5月份出具的,蕭越在打第二個借條時將第一個條子撕了。第一筆錢10萬元是向弟弟借的。第二筆一大半是向弟弟借的,加上自己工作掙來的錢。現要求被告蕭越一次性還清借款。
被告:是感情債是受脅迫寫的
蕭越卻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講出了令人吃驚的“借款經過”。蕭越說,“自己與原告李俐是2002年經人介紹認識的,借條是自己出具的,但是自己根本沒有向李俐借過20萬元。李俐2003年就吃低保了,并申請廉租房,2007年7月1日才退出低保,這期間根本不可能有20萬元的巨款可以借給自己。”蕭越在法庭上很委屈地告訴法官,李俐整容、吸脂的費用都是自己給的,2003年至2005年李俐的房租也是自己付的,自己的年終獎也給了李俐。借條根本不是自己真實意思表示。蕭越還認為李俐提供的電話錄音,恰好證明自己與李俐關系曖昧,同時證明自己是受脅迫寫下的借條。
同時,蕭越說出了李俐告自己的真正原因。李俐2003年上半年以來一直在一家飯店歌舞廳上班, 2005年8、9月蕭越發現李俐與別的男子好,就吵了一場架,兩人關系也就疏遠了,但是一直沒有斷。2006年5月蕭越于與前妻離婚之后,并沒有和李俐走到一起。2008年5月,李俐找到蕭越提出,“跟了你這么長時間,但現在你卻不理我了”,并威脅蕭越說,如果寫下欠條,就找人對蕭越及其女兒下手。蕭越只好就范出具了一張欠條給李俐。同年6月30日,李俐請蕭越吃飯,蕭越喝了一點酒,便提議去開房間或者去唱歌,李俐說身上沒錢,于是到李俐家雙方發生了性關系,李俐給蕭越喝了杯咖啡,后來的事蕭越就不知道了,欠條可能就是當時李俐設下圈套。請求法院駁回李俐的訴訟請求。
心理生理測試:被告通過原告堅決不做
李俐和蕭越在2008年7月26日有一次談話錄音一份,其中李俐談到“到最后我是為了要個保障,我當然叫你寫了,這個東西你還聽不出來嗎?我起訴是要有個保障……”,“……別說寫一份,就是寫十份,我都寫給你,你不就是這個意思嗎……”,“我的感情不值二十萬元,那是你自己講的事情,你不是罵我了嗎?我的感情不值二十萬元,還對?你到路上找個小姑娘還能倒貼二十萬元呢?是吧?老女人還不值二十萬的感情嗎……”。當被告說:“那就和你這幾年,就要跟我要二十萬,是吧?”李俐就說:“你不要打岔,我沒有拿刀逼你頭上”。2008年8月1日雙方談話錄音中,李俐又講道:“你花錢,我花情,我又沒騙你的……”。
為了查清案件的事實,法院在2008年8月5日第一次庭審時,征求雙方對進行心理生理測試的意見。李俐當時表示同意,鑒定部門安排李俐進行心理生理測試時,李俐又不同意測試,并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書面說明。蕭越于是申請對自己進行心理生理測試。經司法鑒定中心2008年12月8日鑒定,被告蕭越對問題:1、你確實借過李俐大筆錢嗎。2、你為做生意借過李俐的錢嗎。3、借條上20萬元確實存在嗎。4、你收到過李俐的20萬元嗎……均作了否定的回答。被告在相關問題上得分為+12分,達到通過測試的閾值,對相關問題心理反映正常,通過測試。
對于測試的結果,李俐不予認可,認為只能作為案件定案的參考。蕭越認為,李俐原來同意進行測謊鑒定的,但是要鑒定的時候又變卦了。但自己通過了測謊鑒定,鑒定結果是+12分,證明自己的陳述是事實。
法庭辯論:兩人到底誰在撒謊
法庭辯論中李俐陳述:蕭越說自己是2003年吃低保,2007年7月1日退出低保,大概時間是對的,是有這個事情,但吃低保并不代表不能出去賺錢。蕭越也沒有工作,只經營一個食品經營部。2008年5月15日的一張借條上面內容是自己寫的,蕭越寫的日期和名字,后來自己一想不放心,就在6月份又約蕭越出來一次,讓他重新寫了一張。提交給法院的落款時間為2008年5月15日的借條就是6月30日晚上發生性關系后寫的。自己沒有給蕭越喝東西,當時喝的是啤酒,而且蕭越平時的酒量是半斤。從
李俐還向法庭申請其弟媳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證人陳述:自己因為李俐的原因與蕭越也認識。2006年4月24日李俐打電話給其丈夫借錢。4月25日自己從建設銀行取了10萬元現金,晚上李俐到家里取錢的,蕭越本人沒有跟自己借錢,當時沒有打條子。但對于為什么當天在入兩筆45063.74、55126.88元,在同一天又取出100190.62元,證人稱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表示自己不會一下子存進這么多錢的,只可能一次存1萬元。這個折子只有自己往里面存錢。
蕭越則認為,談話錄音中根本沒有還款的意思,李俐提供的證人是其弟媳婦,與其有利害關系。李俐提供的工商銀行存折在2006年4月25日沒有取款記錄,且這個折子里面最高存款不超過1萬元,這個存折與案件沒有關系。
法院判決: 雙方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與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是成立有效民事法律行為要件之一。真實合法的借貸關系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按照原告的陳述,原告舉證的借條形成于2008年6月30日,該借條形成的當時并沒有借款事實的發生。原告稱被告于2006年4月25日至2006年7月10日間向其借款20萬元,原告沒有提供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被告也予以否認。從原告舉證的存折的存取款情況來看,并沒有象原告所陳述的在2006年4月25日至2006年7月10日間有近10萬元存款的情況,也沒有大額的存取款記錄。從證人的陳述情況來看,原告在2006年4月24日就已經打電話給證人的丈夫表明借款的意思,但證人在2006年4月25日卻將兩筆款項45063.74元、55126.88元存入存折中,在同一天又取出這100190.62元,將10萬元借給原告,有違常理。且證人亦陳述“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自己不會一下子存進這么多錢的,只可能一次存個1萬元”。可見原告及其證人的陳述均不屬實,證人的證言不能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實。另外,2006年4月25日至2006年7月10日間原告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戶,原、被告雙方關系親密,原告所舉證的借條正是產生于2008年6月30日雙方發生性關系之后。訴訟中,原告先是同意進行心理生理測試,后又拒絕進行心理生理測試,而被告則通過了心理生理測試,綜合雙方談話錄音情況,足以證明雙方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被告稱該份借條的實質,是被告承諾補償給原告的感情之債,法院予以采信。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決駁回原告李俐對被告蕭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