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扣留他人機動車輛后擅自使用肇事由誰擔責
作者:崇海燕 發布時間:2009-06-09 瀏覽次數:477
本網鹽城訊:因經濟糾紛強行將他人車輛扣留后擅自使用,發生交通事故致乘坐該車的人員傷亡,受害方訴訟要求車主及占有人共同賠償,法院審理后依法駁回了對車主及占有人的訴訟請求。
徐某為從事汽車租賃服務的個體工商戶,茆某承租徐某車輛使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趙某強行扣留車輛后未經車輛所有人和占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所有的車輛,其客觀表現與盜車相似,因而應與盜車致交通事故者適用同樣的規則處理,即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處理。 擅自駕駛他人車輛指沒有非法占有機動車的目的,只是為自己使用之目的,未經機動車占有人或所有人之同意而為的駕駛。 擅自駕駛者既享有運行利益,又實際支配機動車的運行,他們應當承擔機動車交通事故的無過錯責任。故法院審理后駁回受害方對茆某、徐某的訴訟請求,要求趙某按照事故責任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