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因經濟糾紛強行將他人車輛扣留后擅自使用,發生交通事故致乘坐該車的人員傷亡,受害方訴訟要求車主及占有人共同賠償,法院審理后依法駁回了對車主及占有人的訴訟請求。

徐某為從事汽車租賃服務的個體工商戶,茆某承租徐某車輛使用。2008311,某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接到茆某父親報警稱,茆某因經濟糾紛人車被困在趙某家,派出所出警后,到現場了解茆某借趙某親友的錢,蘇J4N285號轎車被暫停放在趙某家,后茆某與趙某答應自行協調,將該車暫放趙某家中。200861,趙某駕駛該車后發生事故,趙某擅自駕駛該車導致乘坐該車的吳某父子死亡、張某受傷。后吳某家人與張某對趙某、茆某、徐某提起訴訟要求三人共同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趙某強行扣留車輛后未經車輛所有人和占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所有的車輛,其客觀表現與盜車相似,因而應與盜車致交通事故者適用同樣的規則處理,即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處理。 擅自駕駛他人車輛指沒有非法占有機動車的目的,只是為自己使用之目的,未經機動車占有人或所有人之同意而為的駕駛。 擅自駕駛者既享有運行利益,又實際支配機動車的運行,他們應當承擔機動車交通事故的無過錯責任。故法院審理后駁回受害方對茆某、徐某的訴訟請求,要求趙某按照事故責任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