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中院就刑事再審、申訴案件言詞證據采信提出建議
作者:朱建偉 發布時間:2009-05-27 瀏覽次數:1150
本網無錫訊:無錫中院審監庭就刑事再審案件中再審、申訴證據采信難問題展開調研,針對刑事再審、申訴案件新特點,在證據審查、采信方面提出了建議。
針對刑事申訴和再審案件中最突出的言詞證據變化的問題, 該庭建議刑事再審中證據采信應著眼以下標準:1、原則上采信原案證據。一般來說,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證人的第一、二次陳述都是在沒有心理準備的情況下所作,相對比較真實可信。而在申訴復查和再審階段,當事人的目的性很強,因此,除原始的書證、物證外,言詞證據中串通的可能性比較大,可信度較低,應慎重對待。2、有條件地采信申訴人提供的證據。一般說來,下列情況下收集的新證據應予采信:(1)當事人在案件偵查、逮捕、起訴或者審判環節就提出了證明其無罪、罪輕的證據材料或者辯解,而辦案人員未予收集。(2)經核實屬實的原始證據應該采信。(3) 原審中沒有鑒定,申訴復查或再審中出現的合法的鑒定結論,可予采信。對于爭議較大的非法證據的采信問題則認為,非法證據應予排除使用是現今各國普遍遵循的原則。我國法律禁止使用非法手段獲取證據材料,但根據我國目前的犯罪狀況和偵查水平,徹底排除非法證據可能社會效果不好,實踐中的通常觀點是,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直接獲取的言詞證據不能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手段不合法而內容被其他證據印證是客觀真實的證據可予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