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討債務 得不償失被判刑
作者:崔春玲 葛婧 發布時間:2009-03-19 瀏覽次數:907
本網鹽城訊 日前,建湖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祁某、沈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祁某與沈某為討回債務,一起去鹽城找債務人周某,找到周某后,二被告人提議與周某到建湖縣某茶社一起談談,周某便與他們同去。當二被告人聽到周某說欠的錢什么時候還說不清時,便要求跟隨周某一起外出籌款還錢。后因對周某借到的款項數額不滿,便要求去周某家,周某說沒帶鑰匙,后二被告人找來鎖匠與周某一起到周某位于建湖縣城的家,將周某家的門打開并換上新鎖,在周某家二被告人讓周某寫還款計劃、房屋抵押協議,周某不肯,二被告人便對周某進行毆打,后周某被迫寫下借條、房屋抵押協議、還款計劃書,直至晚上九時許,周某方得離開。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祁某、沈某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毆打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拘禁罪,鑒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且對被害人造成的危害不大,庭審中二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均較好,故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