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陽法院反映村(居)委會出具虛假證明影響法院審執工作應引起重視
作者:周金玲 發布時間:2009-03-19 瀏覽次數:1016
近來,射陽法院在審判執行過程中發現村(居)委會出具虛假證明情況時有發生,該行為不僅影響到法院的正常審執工作,增加法院誤判風險,而且這些虛假證明一旦被采信,就會造成另一方當事人利益的損害,極大損害司法的威信和公信力,應當予以重視。
一、表現形式
1、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所在村(居)委會出具虛假證明證實被執行人長期外出、下落不明,容易導致執行人員在多方查找無果的情形下依法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導致申請執行人利益受到損害。
2、交通事故案件中,村(居)委會出具虛假證明證明賠償權利人暫住在城鎮達到一定年限,容易導致審判人員在賠償標準上對原應適用農村居民標準予以賠償的案件適用城鎮居民標準予以賠償,導致某些賠償權利人獲得非法賠償利益。
3、離婚案件中,村(居)委會開具虛假證明證明被告下落不明及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容易導致法院根據虛假證明對被告以公告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甚至在被告不到庭參與訴訟的情況下根據庭審查明情況判決原、被告雙方婚姻離異,極大損害了婚姻案件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存在危害
1、損害司法權威增加誤判風險。這些虛假證明一般是村(居)委會應部分當事人的要求作出,而且對法院的判決和裁定往往起到關鍵作用,一旦被采信,就會成為誤判的隱患,造成對另外一方當事人利益的損害,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
2、降低村(居)委會公信力。部分村(居)委會管理混亂,工作人員礙于同為轄區居民或村民情面,有的甚至是出于“幫村民鄰里一把”的錯誤思想,在沒有調查的情況下,出具虛假證明,降低了村(居)委會的公信力。
3、浪費有限司法資源。部分村(居)委會出具虛假證明的行為,影響了法院的正常審判工作,嚴重妨礙了訴訟的正常進行,為最大限度查明事實,保證公正裁判,法官需要花費大量經歷進行實地調查才能證明該類證明的真實性,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
三、對策建議
1、增強證明審查力度。審執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供的該類證明進行審查,不僅要進行形式審查,還要結合案件情況,從內容上進行審查,增強法院的審查力度。
2、加大法律宣傳力度。法院要加大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工作人員的法律宣傳力度,提高村(居)委會干部的法律意識,使其意識到出具證明須承擔的法律后果和責任,促使其依法履責。
3、積極發出司法建議。積極發出司法建議,促進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增強法律意識,加強證明出具的管理力度,盡最大限度避免其擅自出具證明的隨意性。
4、依法承擔證明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責任人作出處罰,對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增強司法威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