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邗江法院分析婚姻家庭類案件的困境與對策
作者:王麗 發布時間:2009-03-13 瀏覽次數:1028
家庭作為社會的組成細胞,其矛盾的妥善處理與社會和諧穩定息息相關,婚姻家庭類案件處理的是家庭內部糾紛,有其自身的特點和難點:
第一,多數當事人對立比較嚴重。到法院起訴的婚姻家庭案件,一般都是已經經過雙方的協商或基層組織的調解而最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案件,所以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情緒易激動,很多開始并不愿意調解或調解差距過大,庭審過程中容易發生鬧庭事件,對法官的庭審控制能力和調解能力要求很高;
第二,案件事實難以認定。婚姻家庭糾紛不同于其他民商事糾紛,最大的表現在于證據方面,當事人在起訴前并沒有證據意識,絕大多數只靠自身陳述,這雖然符合常理,但給法庭調查帶來很大的困難,若在案件處理上一味追求證據,容易使當事人對承辦法官產生不滿情緒,認為法院官僚作風,導致案件更加難以處理;
第三,現有法律政策不甚明確。帶有拆遷問題的析產案件在我院婚姻家庭類案件中屬最為棘手的案件之一,無論是單獨起訴的析產糾紛還是離婚案件中夾帶的財產處理,由于拆遷房產一般牽涉當事人的權益較大,雙方讓步空間小。但地方拆遷政策并不統一,拆遷安置標準不盡相同,政府政策文件不甚明確,這就為拆遷問題的處理帶來很大的困難。
針對婚姻家庭類案件的以上特點,為妥善處理好每個案件,審判人員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一、重視案件的調解工作,對婚姻家庭類案件,審判人員庭前、庭中及庭后要始終不忘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確保案件“能調則調”。許多婚姻家庭案件,當事人起訴到法院就是為了能有一個傾訴心聲的平臺、宣泄不滿的渠道,對于這樣的當事人,審判人員可以充分發揮“傾聽的藝術”,從傾聽中尋找矛盾、發現問題,耐心細致地做好當事人思想疏導工作。為了調解家庭內部矛盾,發揮最大的智慧,積極調動各方力量緩解矛盾,對當事人做到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明之以法,最大程度的做到善良與公正。
二、做好法律釋明和訴訟指導工作。對于需要判決的案件,審判人員在庭審過程中要注意對法律規定的釋明,積極指引當事人提供證據、做好訴訟保全,適當放寬法院調查取證的范圍;在判決文書中加強證據認定及法律說理的內容;在判決后對于需要申請執行或上訴的當事人認真做好訴訟指導工作。
三、重視弱勢群體的保護。離婚案件中的農村婦女,贍養糾紛中的高齡老人,撫養糾紛中的年幼兒童,幾乎每一類的案件中總有一方處于弱勢地位,雖然基層法院法官面臨案多人少的壓力與日俱增,但面對這些案件中的弱勢群體需要一顆仁慈的心,只有這樣他們的權益才能被最大化的保護,當事人才能感受到法官、法院的人文關懷。
四、嚴格規范自身行為。處理婚姻家庭類案件以較有親和力的法官較為適宜,但其在工作中接人斷案必須更加嚴格、公正、文明。不可放松對庭審秩序的維持,對于干擾庭審的人員仍要嚴厲批評,以維護法院的權威與尊嚴,規范著裝、規范庭審用語和庭審小結以提高庭審質量和庭審駕馭能力。另外,我院還專門對離婚案件裁判文書中查明事實部分進行了比較研究,總結出一些較為適用的方法,提高了整個裁判文書的事實和說理。在案件審理中,努力做到凡事從大處著眼,小處著手,自覺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讓每一個當事人通過法官的言談、行為,建立起對法官的信任與對法院的信賴,通過化解每一起家庭矛盾從而為社會和諧作出應盡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