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為索回戀愛期間給女方的財物,竟然采取非法拘禁的方式,最終被亭湖法院以構成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許某與王某于2005年底相識。在戀愛期間,許某陸續給了女方一些錢物。后兩人斷了聯系,許某就不停地通過QQ號與王某聯系。200852813許,許某通過QQ號終于把王某約出來。兩人相約見面后,許某強行將被害人王某帶至鹽城市區一賓館房間內予以拘禁。在拘禁期間,許某為索要財物,對王某實施毆打,并逼迫王某打了一張欠其人民幣20000元的欠條。后許某見自身無法向王某要回財物,便于當日15時許,將王某帶至派出所進行報警。直至此時,被害人王某才得以恢復人身自由。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王榮的損傷構成輕微傷。糊涂地許某哪知道索債不成,自己反而先觸了法,構成了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