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探望權執行的思考?為何探望權執行難
作者:劉萍 發布時間:2008-12-02 瀏覽次數:1239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于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一)探望權執行的特點
探望權案件的情況比較特殊,探望權是一種特別交付內容的特殊行為。它既不是財物,也不是貨幣。因此在現實操作中執行存在一定的困難。
1、執行標的模糊難界定。
一般民事案件的執行有明確的執行標的,金錢、實物或行為,而探望權執行內容帶有抽象性,并且有較強的倫理、感情色彩,執行起來非常困難。
2、執行方法傳統難適用
現有的民事強制辦法,如查封、凍結、扣押等,在探望權執行中均不宜適用,而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對探望權的執行方式,因此探望權執行不能時沒有法定的救濟措施,探望權執行方式需要完善。
3、執行次數反復難終結
探望權每年有幾次或十幾次不等,為案件執行帶來了麻煩。探望權糾紛案件的執行期間具有長期性,探望權作為一項法定的權利長期有效,這就決定了探望權糾紛案件執行具有長期性和反復性的特點,導致探望權執行案件程序難以終結。
(二)完善探望權執行制度的建議
1、法律明確規定不履行探望權的法律后果、探望權執行措施、探望權執行終結的情形。規定每次不執行時,可以采取罰款、拘留或者并用的措施。對多次拒不執行的,可以規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變更撫養關系,并可以得到支持。
2、《婚姻法》規定:“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對當事人協議內容應進行必要的審查,以確保子女的利益得到保障,要認真做好當事人的工作,減輕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針對雙方具體情況,對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次數等問題提出易操作的意見,在文書表述上要詳細具體,使探視權案件裁判文書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執行。
3、探望權問題不僅是一個社會問題,也是一個倫理問題,如果一味強制執行,不但增加法院工作量,也不利于維護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社會的穩定。應重說服教育,耐心細致地做好雙方的法律宣傳工作,講明法律規定,消除雙方當事人的疑慮,并邀請婦聯、居委會及青少年權益保護部門協助法院共同做好思想工作,盡量減小給未成年子女帶來的創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