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孕環焉能上一贈一?一婦女兩度被多上一只避孕環忍受15年痛苦
作者:劉成君 發布時間:2008-11-25 瀏覽次數:898
本網宿遷訊:育齡婦女談某在做計劃生育常規檢查時,被鄉計生服務站的人多上了一只節育環,中途摘除后又重新多上了一只,導致多余的一只節育環在她體內留存了15年之久,給她帶來了難言的病痛。談某因索賠不成,以醫療損害為由將鄉計生站告上法庭,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談某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05萬元。
1992年11月,原告談某在被告泗洪縣某鄉計劃生育服務站,按照有關規定上環避孕。1993年在一次常規檢查時,鄉計生服務站工作人員誤以為談某節育環已滑落,未問明情況即自作主張為其又上了一枚。此后談某一直腹痛,經期出血量多。雖多次到被告處和醫療機構檢查,亦未發現實質性病變,用藥后疼痛癥狀能夠緩解,但停藥后癥狀如初。
直到2005年3月,談某在保證不生二胎的情況下,鄉計生站為其取出一枚節育環,取出后當晚腹痛停止,以后經期出血量也正常了。但2006年底鎮計生干部惟恐談某受孕,就又給原告上了一枚節育環。導致談某的腹痛、出血量過多等癥狀又恢復如初。2007年2月,談某到泗洪縣人民醫院檢查,方得知自己體內有兩枚節育環,而造成自己多年病痛的原因,也是體內多余的一只避孕環。談某在取出避孕環后即向被告提出索賠,但被告認為自己的行為系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失誤”,僅同意賠償談某500元。談某無奈,訴至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談某在被告泗洪縣某鄉計劃生育服務站按規定避孕上環,因該站服務人員工作不細致使原告多上一環,造成原告精神、肉體的痛苦延續多年,被告對此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辯稱談某得的是計劃生育并發癥,屬行政管轄范疇,該辯稱沒有相關證據及法律依據,不予采納。應認定原、被告之間是平等民事主體關系,此案屬民事管轄范疇,據此作出前述判決.被告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宿遷中院,被二審駁回,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