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于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管理不到位,先后在吉林長春、河南鄭州、浙江杭州和重慶發生了出租車群體罷運事件,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2004年以來,徐州市泉山區法院也受理多起出租車糾紛案件,先后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等程序,期間還發生了當事人群訪和越級上訪等事件,特別是今年以來,出租車糾紛又出現抬頭現象。今年1-10月,共有7件要求解決糾紛的出租車案件,其中6件經過釋法說理放棄訴訟、謀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解決外,仍有12人堅持走訴訟渠道,并有信訪和群訪的苗頭。為此,泉山法院對出租車發生群體糾紛的原因進行了專題研討,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一、出租車發生群體性糾紛的原因

一是出租車公司占有絕對資源優勢。在有關出租車經營權糾紛中,出租車經營權轉讓是合同一方為出租車公司,公司有償購買了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有一定期限)指標,辦理了車輛牌照及有關證件,擁有出租車的經營權;另一方為購買出租車經營權的個人,為從事出租車營運,向出租汽車公司購買其經營權,并且采取一次性或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車輛產權,經營權期限屆滿時,再辦理汽車買賣的過戶手續。在合同的履行期間,雙方因規費及管理費等的交納、車款的支付、經營權的再轉讓、產權過戶等問題發生糾紛。

二是掛靠經營缺乏必要的監督管理。在出租車經營方式中,具有普遍代表性且存在法律問題,并引起訴訟較多的為掛靠經營方式。對于出租車掛靠經營關系,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它和其他承包、買賣、租賃等法律關系既有相似之處,又有明顯的區別。其相似之處,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經營模式;區別主要在于在掛靠經營關系中,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均有投資的義務。實踐中,掛靠人以車輛投資形式,被掛靠人則以經營資格(營運權)作為投資形式,掛靠人取得營運權后通過以后的經營取得利潤,被掛靠人則收取管理費,實質上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的互換。而在掛靠經營合同中,一旦雙方簽訂合同,被掛靠人履行義務后,僅僅從掛靠人處收回成本或利潤,卻不管掛靠人是否繼續使用、標的物是否有瑕疵及發生損毀、滅失的危險。

三是掛靠人處于被動履行合同地位。實踐中,出租車經營權轉讓合同帶有一定時期的特殊性,一般具有政府的行政指導性、合同支付的不平等性和違約規定的單向性,這也是被掛靠人通過行政手段提供的格式合同,作為掛靠人要想擁有出租車經營權,簽訂被掛靠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便是其唯一的選擇,而這種選擇也為此后的糾紛、特別是信訪和越級上訪等埋下了隱患。

二、防止出租車發生群體性糾紛的對策

一是加快立法進程,切實做到依法行政。19971223,建設部、公安部發布的《城市出租車管理辦法》在某些方面已不適應新的形勢發展需要,并且在行業管理方面缺乏過硬的法律法規依據。隨著國家法制建設的日趨完善,社會對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越來越高,在此形勢下,盡快出臺出租車規范性管理法規就顯得非常必要。

二是鼓勵規模經營,引導企業做大做強。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租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鼓勵管理規范、實力雄厚的企業通過市場運作,兼并、聯合、股份合作等方式擴大規模,走公營化、公司化經營的道路。進一步規范出租車經營權變更中的交易行為,確立正確的市場導向,防止私下轉讓轉賣經營權和承包權等非法經營現象的反彈,維護市場秩序,切實保護合法經營者的權益。

三是加強隊伍建設,提升行業服務水平。正確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及時妥善處理涉及出租車從業人員切身利益的各種矛盾,幫助他們解決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同時不斷完善出租車行業服務質量評價機制,定期開展出租車服務創優活動,建立健全激勵機制,積極倡導文明優質服務,提高行業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四是加強行業監管,維護出租車行業穩定。進一步明確交通、公安(特別是治安、交警)、稅務和工商等管理部門的職責,加強對出租車企業的監督管理,規范企業行為,結合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年度審驗等措施,認真監督出租車企業各項制度的落實,促進企業管理服務水平不斷提高,保證良好的經營管理狀況。對企業經營管理行為不規范、服務不到位等問題,要督促企業進行整改,以確保出租車企業規范、有序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