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丈夫生前借款給他人,經多次追索,均未能將借款收回。丈夫亡故后妻子作為財產共有人和繼承人,繼續向債務人王某追索借款仍遭拒絕。923,邳州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王某向原告馮某償還借款14000元,并按約支付利息。    

1994年,應被告王某的請求,張某(系原告馮某原丈夫)為被告向某儲金會借款10000元作保證擔保,借期為二個月,月利率3%。因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償還,張某便于19962月代被告償還了儲金會借款本息14000余元,被告則立具14000元借條一張給張某,約定借款月息按3分計算、1996520歸還8000元、1996620錢全部還清、如未歸還按4分計算月息。借款到期后,經伊某多次催收未果。2006年張某亡故后,原告馮某作為財產共有人和繼承人又多次向被告催索,被告每次均承諾歸還,但均又失約,至今未付分文。故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4000元,并按月利率3%(原約定逾期支付的利息的是按4分計算月息)計付利息。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原丈夫張某與被告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和訂立的借條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其行為違約,應承擔償付借款和約定利息的違約責任;因出借人亡故,原告作為財產共有人和繼承人原告承接債權后,有權要求被告清償,現原告請求按約定月利率3%支付借款利息,是對其正當權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