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夫生前債款 妻子起訴追索
作者:陳偉偉 發布時間:2008-10-29 瀏覽次數:1015
本網徐州訊:丈夫生前借款給他人,經多次追索,均未能將借款收回。丈夫亡故后妻子作為財產共有人和繼承人,繼續向債務人王某追索借款仍遭拒絕。
1994年,應被告王某的請求,張某(系原告馮某原丈夫)為被告向某儲金會借款10000元作保證擔保,借期為二個月,月利率3%。因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償還,張某便于1996年2月代被告償還了儲金會借款本息14000余元,被告則立具14000元借條一張給張某,約定借款月息按3分計算、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原丈夫張某與被告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和訂立的借條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其行為違約,應承擔償付借款和約定利息的違約責任;因出借人亡故,原告作為財產共有人和繼承人原告承接債權后,有權要求被告清償,現原告請求按約定月利率3%支付借款利息,是對其正當權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