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確認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于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充分發揮訴調對接機制有效化解糾紛的積極作用,通過司法確認程序賦予人民調解協議執行力。

 

新《民事訴訟法》在特別程序中增加了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內容,規定司法確認案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司法確認后人民法院出具的文書為裁定書。那么,法院出具的確認裁定書如果出現錯誤,當事人及案外人對自己的權利如何進行救濟呢?

 

一、案外人的救濟途徑

 

新《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案外人撤銷制度,第56條第3款規定:“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據此,在司法確認案件中,如果確認裁定書確有錯誤,案外人則可通過這一制度來維護自身權益。

 

二、當事人的救濟途徑

 

當司法確認裁定書損害協議當事人的利益時,當事人又應該如何進行救濟呢?

目前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另一種意見認為司法確認案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因此應該適用特別程序的一般規定,實行一審終審,當事人不能上訴。

 

筆者認為,由于人民法院的過錯致使確認后的協議內容錯誤或者違法,當事人可以申請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經過審判監督程序來撤銷司法確認裁定書,以便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

 

而由于當事人的過錯致使裁定書出現錯誤,則不可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因為司法確認程序突出的特點就是方便、快捷解決糾紛,當事人基于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即使法院駁回確認申請,雙方也可以重新達成調解協議后再申請法院確認,或直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沒必要通過對司法確認裁定上訴、申請再審的程序解決糾紛。如果當事人對于調解協議的內容存在重大誤解,可能導致當事人權利受到侵害,則法院在出具裁定書之前,完全可以通過要求當事人提交承諾書,并對協議內容進行審查,向當事人釋明法律后果,使當事人充分理解協議的內容和法律后果,從而有效避免出現這一情況,保證司法確認程序的嚴肅性、高效性。

 

因此,當事人收到確認有效裁定書和駁回申請裁定書后,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復議,也不應申請再審。當事人只能通過向法院另案提起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