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執行異議訴訟 實現公正高效執行
作者:郭奎 發布時間:2012-04-27 瀏覽次數:1151
2008年4月1日實施的《民事訴訟法》和2009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執行異議制度、審判監督程序與執行異議訴訟并行的執行救濟制度,執行異議之訴正式確立,成為民事訴訟法改革的一大亮點。該制度的確立對于對貫徹審執分離原則,保護案外人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課題組對江蘇蘇北某基層法院2009年以來因執行異議所引發的民事訴訟案件進行調查分析并對部分案件承辦法官進行走訪,試圖挖掘訴訟原因及審判規律、探尋減少非正常民事行為引發的民事執行異議之訴的路徑。
一、數據分析及民事執行異議之訴的特點
民事執行異議之訴,是指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該案件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主張實體權利,并要求阻卻人民法院對特定訴訟標的的強制執行所引發的民事訴訟。作為一種新型民事訴訟,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以下特點:
1、案件數量逐年增加
2009年以來,該院共受理執行異議案件49件,其中因執行異議引發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23件,占執行異議案件數量的46.93%。審結的23件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請求阻卻對特定標的物執行的案件有19件,占82.61%,請求許可對特定標的物執行的案件有4件,占17.39%。從年度分布看,2009年為3件,2010年為5件,2011年為11件,2012年1-3月為4件,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數量呈逐年增加的態勢。
2、案情復雜,審理難度較大
審結的23件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結案方式均為判決,沒有調解和撤訴結案案件,其中有7件案件提請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定案,案情相對復雜,審理難度較大。審結的23件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有6件案件判決后當事人提出上訴,上訴率為26.09%,與其他民事案件相比,上訴率高出十余個百分點。從裁判的結果看,與執行異議裁定相一致的21件,占91.30%;與執行異議裁定不一致的2件,占8.70%。
3、審理周期較長,影響執行效率。
審結的23件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平均審理期限(僅指一審案件的審理期限,二審未作統計)為113天,比其他民事案件平均審理天數多出80余天。23件案件中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占有六成左右。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審理周期相對較長。無論案外人還是當時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均不影響原判決或裁定的執行,但審理期間無法對特定的標的物進行執行,影響執行效率。
4、引發訴訟的原因相對集中
執行異議之訴的目的是為了阻卻或許可對特定標的物的執行,故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原因主要是對可供執行的標的物權屬存在爭議,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產權登記與實際所有人不一致所引發的產權不明,主要是指車輛、船舶、房屋買賣未過戶的情況;二是建筑領域的掛靠(或轉包、資質借用等)導致財產所有權不明;三是小產權房無法登記所引發的產權不明。
5、訴訟主體日趨復雜多樣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的相關解釋,執行異議之訴的主體是案外人、當事人,其中當事人是指執行申請人。隨著司法實踐的展開,被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件也有發生,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要求加入執行異議之訴的也有所發生,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訟主體日趨復雜。
6、從司法實踐看,與制度設計初衷差距明顯
執行異議之訴制度設計的初衷是保護案外人法益,解決因正常民事行為所導致的財產權屬爭議。但從司法實踐看,非正常民事行為引發的民事執行異議之訴卻占有很大比例。在審結的23件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判決確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所有權的僅有2件,其余均駁回案外人對特定標的物所主張的權利。
二、引發民事執行異議之訴的成因分析
引發民事執行異議之訴的原因復雜多樣但又相對集中,既有因借用、租賃、質押等正常的民事行為所導致的財產實際占有人與所有人有不一致的情形,也有因相關法律法規之間相互沖突所導致的權屬爭議,還有被執行人故意規避執行而惡意訴訟。本文僅對非正常的民事行為所引發的民事執行異議之訴主要原因進行簡單分析。
1、相關法律法規之間對于財產權屬及變動規定存在抵觸。根據物權法定理論,物權的取得或設立應當遵循法定的公示方式。《物權法》第六條明確規定了動產和不動產的物權公示方式,第九條規定了動產物權的公示效力即: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的法律應指同位階的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下稱《查封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的,如果第三人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第十九條規定:被執行人購買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第三人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查封規定》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實際上否定了不動產物權的公示要件主義,即當被執行人與第三之間的不動產交易雖未辦理權屬變更公示但仍承認其所有權轉讓的效力。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與第三人站在各自不同的立場上,就會選擇不同的規定來維護自的利益,從而引發執行異議甚至執行異議之訴。
2、建筑行業管理混亂,財產權屬往往出現“兩層皮”現象,成為引發民事執行異議之訴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來,我國建筑市場發展迅猛,建筑領域的法律法規也逐步完善,但是一方面由于法律法規出臺有先有后以及不同部門法律在起草時缺乏對接容易產生疏漏和沖突,另一方面由于建筑行業管理缺失,使得立法領域的疏漏和沖突被惡意利用,資質借用、賬戶借用、掛靠以及合同違法轉包等違規違法現象時有發生,使得建筑領域財產權屬常常出現“兩層皮”現象。例如《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有資質承包單位與無資質的分包單位為私下簽訂轉包合同,但為規避法律規定,分包單位仍以承包單位名義從事工程建設。如果承包單位作為被執行人,法院執行該工程的工程款的,分包單位就可能提出異議,執行異議未獲支持的就會進行執行異議訴訟,反之亦然。
3、被執行人為規避法院執行或拖延執行時間與第三人串通改變財產權屬,是引發執行異議之訴的又一原因。近年來,為了提高執行效果、維護司法權威,最高院先后出臺了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和調查制度、強制遷出房屋和強制退出土地制度等,并對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以及拍賣、變賣等執行措施進行了細化,使得法院在民事執行中的手段更加多樣、措施更加具體可行。但是,被執行人的法律意識也慢慢“覺醒”,他們由過去的暴力抗拒執行轉變為“文明”規避執行,如虛構債務、倒簽合同時間、偽造簽名,虛假訴訟等,使得原本為被執行人所有的財產“合法”的轉歸第三人所有,法院在執行該財產時,第三人必然會提出執行異議,執行異議未獲支持的就會進行執行異議訴訟。另外,法院財產查封人員的“一封了之”的做法也會給被執行人規避執行留下空間。例如在查封“小產權”房時,由于“小產權”房沒有進行權屬登記,財產查封人員僅在查封的財產上張貼封條,未對財產的實際占有人、使用人進行調查,了解產權狀況,掌握第一手資料,使得財產被查封人與他人合謀倒簽買賣合同留下空間,從而導致執行異議之訴的發生。
三、減少非正常民事行為引發的民事執行異議之訴的思考
大量的非正常民事行為引發的民事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存在對審判和執行工作均有一定的不利影響,一方面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執行異議是執行異議之訴的前置程序,執行異議之訴對執行異議所審查的相關證據還需進行舉證、質證并對爭議作出處理,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造成執行梗阻,降低執行效率,執行異議之訴要經過15天執行聽證程序,再進入審理程序,對一審不服的還可以上訴,全套程序走下來可能需要近1年的時間,給被執行人拖延執行提供了程序支持。
面對執行異議之訴逐年增加的情況,我們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對規避執行行為的打擊力度和提高自身工作作風等方面來逐步減少非正常民事行為引發的民事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數量。
1、其他法律法規對財產權屬的規定要與《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相互融合、銜接。物權是對世權,具有絕對的排他效力,其設立或變動應當以法定的方法公示出來,以保障交易安全。與執行有關的司法解釋、規定是對司法實踐的總結,符合實際情況和公平原則,但《物權法》的生效后,我們應當對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進行重新審視,對于不符合《物權法》精神的相關規定應作出相應的調整或者作出新的解釋。
2、加大對建筑領域違規、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維護建筑行業健康有序發展。針對建筑領域資質借用、賬戶借用、掛靠以及合同違法轉包等違規違法現象時有發生的情況,一方面要通過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保護行業健康發展,另一方面要對建筑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和完善,建筑行業主管部門通過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建筑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建筑行業進行規范、監督和引導;最高院對于建筑行業財產“兩層皮”現象制定專門的司法解釋統一司法尺度。
3、加大對規避執行行為的打擊力度,維護司法權威。規避執行現象的出現,主要由違法成本過低、誠信體系的缺失等因素造成,故加大對規避執行行為的打擊力度,一方面要提高規避執行人的違法成本,充分運用民事和刑事制裁手段,對一般規避執行的相關責任人予以罰款、拘留;對被執行人與第三人合謀轉移、隱匿或通過虛假訴訟、仲裁轉移、隱匿可供執行財產,損害申請執行人利益的,一律以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定罪立案追究刑事責任,與之合謀的第三人作為共犯一并追究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加大誠信體系建設,目前我國還未建立一套統一的誠信體系,僅個別行業有自己的信用體系,應建立一套統一的社會征信體系,將被執行人不履行債務的相關信息錄入信用平臺或者信息數據庫,充分運用其形成的威懾力制裁規避執行行為。
4、改進法官的工作作風,做好財產的保全查封工作,壓縮債務人規避執行的空間。在財產保全和查封時不能“一封了之”,要注重現場勘驗,做好產權調查,第一時間固定證據;在訴訟中當事人、案外人提出的保全異議,案件承辦法官不能不聞不問,更不能動員當事人、案外人撤回異議申請等在執行階段再提執行異議,要及時對異議進行審查,查清財產權屬狀況并作出處理,在案件進入執行前解決執行標的的權屬爭議,從而為案件順利執行爭取時間。
5、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宣傳,產權交易后應及時完善相關產權過戶手續,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房屋或車輛、船舶等買賣之后,有的人為了規避相關稅費或出于其他目的,長時間不辦理財產權屬過戶登記手續,導致財產實際所有人與公示所有人不一致。應加大相關法律法規宣傳,產權交易后應及時完善相關產權過戶手續,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如在案件審理中發現產權交易后不辦理相關產權過戶手續,規避相關稅費,應向相關部門發送司法建議,收繳相關稅費并繳納遲延履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