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法院“執行日志”增強工作透明度
作者:尹譽 發布時間:2013-11-19 瀏覽次數:613
日前,邳州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建立了“執行日志”制度,實行“陽光執行”,增強執行工作的透明度,有效地消除了在日常的執行工作中經常因為找不到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的情況而造成申請執行人對執行工作的不滿情緒。該制度實施以后起到了有效監督執行的功能,提高了執行工作質量和效率,加強了當事人與執行員之間的相互理解,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據了解,該“執行日志”制度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參于執行工作的人員都要對每一件案件的執行情況以日志的形式客觀記錄在卷,日志內容涉及每一次執行活動的參加人員,執行時間、地點,會見被執行人,查找被執行財產的情況,案件執行結束,均由執行參與人員簽名確定。執行員每人由院統一配發專用筆記本,每天將當日的主要工作情況在專用筆記本中予以記載,外出辦案和接待當事人時均按規定記錄工作日志。工作日志由執行局局長定期檢查,紀檢監察室不定期抽查。
該執行日志作為法院對執行案件中止、終結和發放債權憑證的依據,當事人可通過查詢執行工作日志,了解案件的執行情況,加強與執行人員的有效溝通。對于未執結案件一旦執行人員發生變動或輪崗,接手執行人員都可以從日志中獲取上一階段執行的過程中查找到的財產信息,當事人的態度等信息,充分地保證了執行工作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有效地節約了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