潤州法院:刑事法律釋明 劃出心中“綠光”
作者:王蒙 趙梅 發布時間:2013-11-14 瀏覽次數:1930
十一月的天氣,雖已進入初冬,但還帶有一絲秋天微弱的氣息,在一陣密密麻麻的細雨中,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余波、書記員馬貞珍走進了鎮江市看守所,他們要在這里為被告人王某上一堂特殊的“法律釋明課”。
王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潤州區人民檢察院起訴,建議量刑三至十年。
“現在和你送達起訴書,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你有什么想法嗎?”余波溫和而不失威嚴的詢問被告人。
王某低頭不語,更沒有眼神和語言的交流。
擁有有三級心理咨詢師資格的馬貞珍通過自己的心理專業知識馬上判斷出,王某屬于雙相障礙,此時,他更需要心理疏導。通過事先了解,王某因家庭條件差,一直存在強烈的自卑心理,長期壓抑,幾次自殺未果,后決定以殺死他人而獲得死刑的方式來了解自己的生命,終而導致走上犯罪道路。
“你的心情我們能夠理解,家庭條件不好的人很多,這不是什么難為情的事,你年幼孩子和年邁的父母都在家等著你,希望你早日回去。”馬貞珍真誠的說。
王某此時抬起頭來,慢慢地開始有了交流。通過長達半小時的心理輔導,最后這位1米8的漢子眼含懺悔的淚水,寫下了“我自愿認罪,重新做人”的話語。
今年以來,為了讓每一位當事人理解、服從并自覺地履行法院的裁判,該院積極探索、創造性地發展了 “判前釋明、判后答疑”機制,成功從被告人低沉、陰郁的心中劃出一道明朗的“綠光”。
心心交流變“被”為“主”
在審前、審后開展心理輔導是這項機制的“重頭戲”。承辦法官在收到案件之初,通過閱卷,根據被告人的年齡,經歷,進行認真分析,找出被告人的心理癥結,然后“對癥下藥”。
在送達起訴書時,開展有針對性的心理輔導,與被告人有效、真誠的進行溝通,化解被告人逆反對抗情緒,用司法的人文關懷感化他們。
法庭宣判后,法官會走下審判臺,和被告人面對面的再次交流,及時掌握被告人情緒上的波動,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細心釋法明理,詳細說明裁判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耐心做好說服教育、釋疑解惑工作,引導其認罪悔過。
“謝謝,謝謝法官,現在我心服口服!我做了錯事,一定好好服刑改造,爭取重新做人!”原本玩世不恭,無視法律的入戶搶劫案被告人黃某在聽完法官的釋明之后,由衷地說道。
原來,黃某因家庭教育不當而產生報復父母、報復社會的想法,兩次持刀入戶對老弱婦進行搶劫,搶得8000余元現金,當得知被判處十二年有期徒刑,黃某情緒較為激動,認為自己搶得現金并不算多,十二年有期徒刑太重。宣判過后,法官隨即走下審判臺,與黃某進行了一番詳細的釋明后,黃某從被動的接受判決變為主動接受,取得了良好的服判息訴的效果。
“點”“面”結合不留死角
將釋明的內容從單一的涉嫌犯罪相關法律延伸到對案件事實認定、證據采信以及裁判文書生效后如何執行、服刑期間減刑政策等,“點”“面”結合是該院在實踐當中采取的有效方法。
在被告人李某尋釁滋事一案中,李某提出其沒有用刀砍過人的辯解。在宣判案件時,法官著重針對這一點,運用證據認證采信原理向李某釋明,通過釋明工作,李某接受了法院的判決。
從刑案到附帶民事,從被告人到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親友……, “面”的對象和范圍在一步步拓展。
附帶民事部分,在審判階段向被告人釋明履行賠償義務與量刑的關系,比照賠償與不賠償在量刑上的差異,以及在服刑期間,履行民事賠償義務和不履行義務在減刑幅度上的差異進行比較釋明。
對于達成調解協議的,實行暫緩宣判,在審限允許的范圍內,給被告人及其親屬一定寬限期,待履行了賠償義務后再對刑事部分進行宣判。
過失犯罪或故意犯罪且罪行較輕的被告人,履行了賠償義務,一般采用非監禁的刑罰處罰,既保證被害人獲得實際賠償,又使被告人獲得法定量刑幅度內的酌情從輕處理。
“對每一位被告人耐心細致地答疑解惑、釋明法律,發揮法官的正能量,有助于審判公開公正,有助于消除被告人抵觸情緒,有助于減少涉法涉訴上訪的發生,真正實現刑事審判工作‘懲教結合,真誠挽救’的司法理念。”分管刑事審判的副院長楊克勤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如是說。
今年以來,該院已對140多名被告人進行判前、判后釋明,其中無一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