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離奇生病 雇主道義補償
作者:李明 發布時間:2013-11-08 瀏覽次數:896
崔某于2013年上半年在老鄉的帶領下到上海某工地打工,并吃住在工地,老板以及其他雇員都是崔某老鄉。在打工期間,崔某一日突發高燒且暈倒在工地上,后在上海經搶救不僅沒有治好病反而導致病情加重,于是崔某同事及老鄉把崔某從上海帶回了老家泗洪繼續治療,誰知崔某回家后經治療病情好轉卻被診斷為一種少見的腎臟疾病。崔某出院后因與雇主周某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故起訴至法院,要求雇主賠償其各項損失合計50000余元。審理中對于是否支持崔某要求周某賠償出現了不同的觀點。
觀點一:我國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侵權責任的承擔以過錯原則為主兼顧其他的形式,但本案中原告生病的原因無法查清,且原告也證明不了自己生病是因被告或者工作期間正常原因導致的,故不應該支持崔某的賠償訴請。
觀點二:我國勞動合同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工人應與提供勞務者簽訂勞務合同且為勞動者繳納保險金,本案中被告沒有依據法律規定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原告繳納保險金,原告生病產生的損失都是在正常工作期間,因此原告可以據此通過認定工傷來要求被告給予賠償。
觀點三: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以及相關勞動法規對于雇員受害都有明確的規定,本案中,原告作為雇員受到了傷害是事實,但原告的受傷和工作本身沒有聯系或者說沒有辦法舉證證明兩者之間的聯系,也不是雇主的原因導致的,故從公平原則出發,建議被告從道義給予原告一定的經濟補償。
筆者持第三種觀點,即不支持崔某對于損失賠償的訴請但可以通過判決或調解讓周某適當的給予崔某經濟補償以彌補崔某因打工期間生病產生的損失。
首先,崔某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崔某在起訴時說周某為其提供的住處條件非常差,其生病是因為環境的原因導致,但崔某沒有固定任何的證據且和崔某同住的人沒有一個生病。另外,崔某生病和其工作沒有關聯,因為其工作只是簡單的挖樹,并不是法律規定的一些特殊工作,且我國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賠償的前提是因勞務導致損害的才賠償。
其次,就簽訂勞動合同以及繳納工傷保險來說,法律的規定初衷是好的,為了保護勞動者,但我國目前的實際難以達到法律的要求,我們也沒有辦法強求,特別是對于從事短期勞務工作的農民。另外,從實際情況來看,從農村走出來的雇主本身法律意識就不高,很多農民工外出打工是靠本村的人也就是同樣是農民帶出去的,這些人法律意識也較差,且如果對此要求過多的話也找不到工作。
最后,法律是為了維護合法利益以及懲罰違法行為的,我們不能因為有人受到傷害就認為其就應得到賠償,法律要求我們考察具體的原因以及受害者有沒有過錯。本案中,崔某雖然是在工作期間生的病,但其并不能證明是因勞務或者是周某的過錯導致疾病的產生的,也就是說崔某因生病產生的損失難以從周某處得到賠償。雖然不能夠支持崔某的訴請,但考慮到崔某的付出,以及法律中公平原則的規定,對于雙方都沒有責任的,可以適當分擔產生的損失,且從道義上來說,崔某畢竟和周某是老鄉也是跟隨周某工作的,故周某給予崔某一定的經濟補償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