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前提和保證,為此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其重要性,充分理解和把握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方針和立法原則,加快我國社會保障法的立法進程,盡快建立起一套完備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一、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社會保障制度,是指國家為了保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對公民在年老、疾病、傷殘、失業、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的情況下,由政府和社會依法給予物質幫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而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前提和保證。因此加強和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

 

(一)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安全網。沒有社會的穩定,就沒有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而社會保障則是社會穩定的重要防線。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通過實現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工傷有保險、災害有賠償、失業有救濟、殘疾有安置、貧困有支援來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解除人們的后顧之憂,從而有效地化解有可能發生的各種社會矛盾,實現國家的安定和社會的穩定,從而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經濟發展的助推器和穩定器。因為雄厚的社會保障基金能夠有力地支撐經濟發展,并對經濟發展的格局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從微觀經濟來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規范和均衡企業的社會負擔,有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微觀基礎的形成,特別是有助于我國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從而促進經濟的穩定增長。

 

(三)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公平的調節器。社會公平體現在經濟利益方面主要是成員之間沒有過分懸殊的貧富差別,即所謂的不患貧而患不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收入分配機制與競爭機制相聯系,必然形成社會成員之間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相差十分懸殊,強者成為富翁,弱者陷入困境。為了解決這一社會問題,就需要運用政府的力量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通過社會保障措施,通過對社會成員的收入進行必要的再分配調節,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縮小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彌補市場經濟的缺陷,緩和社會矛盾,以促進社會公平目標的實現。

 

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存在的社會保障制度大部分是在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的,在計劃經濟體制條件下方能發揮其積極作用。但是我國的經濟體制正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國有企業改革進入攻堅階段,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社會保障制度,有的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的新的客觀要求,有的則是其制度本身有嚴重的不合理或不公平的因素,急需進行改革。其主要表現為:

 

(一)社會保障制度的立法極不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是法治經濟,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但作為社會保障制度核心內容的社會保險目前還沒有建立起統一的、適用范圍比較大的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支付、運營、統籌管理極不規范;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優撫安置的立法相當欠缺;社會保障工作在許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規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國家立法滯后,地方立法分散,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導致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小、權威性極差、保障程度低。目前在社會保障方面發生爭議,進行仲裁或提起訴訟時,由于立法滯后,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無法根據有效的法律規定進行仲裁或判決,一定程度上處于無法可依之狀態。

 

(二)社會保障的法律實施機制較為薄弱,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宣傳也極為不夠。合法的籌資機制、穩定的保障機制、嚴格的管理機制、有效的運行機制、有力的監督機制都不夠健全。社會保障監督機構沒有與管理機構嚴格劃分開來,缺乏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和拖欠離退休人員、失業人員保險金行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擠占保險金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得不到及時懲處,保險基金的運營處于不安全狀態。

 

(三)我國廣大農村地區的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長期處于真空狀態。與發達國家不同,我國人口眾多,農業人口比重相當高,但是農業人口所享受的社會保障支出比例則少得可憐。造成農民沒有社會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歷史的原因、經濟發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政策方面的原因,其中政策方面的原因是目前農村社會保障發展緩慢甚至停滯不前的一個主要原因。獲得社會保障的保護,是憲法賦予農民的一項權利。況且沒有我國農民的安居樂業和廣大農村地區的穩定,我國現代化建設事業也無法順利進行。因此,能起社會穩定器、安全網作用的社會保障體制在我國廣大農村建立勢在必行。

 

三、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應該堅持的原則

 

社會保障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形成起著重要的促進和保護作用。目前通過立法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已成為當務之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應該堅持的原則有:

 

第一、保障人權,滿足社會成員基本生活需求原則。生活的需要即生存權,是人權保障的基礎,這是人人都應享受的最基本的權利,社會保障必須滿足人們基本的生活需要,這是社會保障法應規定的最基本的內容。重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必須考慮滿足社會成員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則。

 

第二、普遍性原則。對公民實行普遍的社會保障,是各國社會保障立法共同奉行的一條基本原則。當前要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立法進程,落實立法規劃,擴大實施范圍,力求使每個保障項目覆蓋到所有符合條件的公民。而且只有體現了普遍性原則,才能依照大數法則籌集和積累雄厚的社會保障基金,更好地發揮出社會保障互助互濟的功能和特點。

 

第三、社會保障的范圍和標準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我國目前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們必須充分考慮到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發展狀況和基本國情,對社會保障項目設置不能過多,范圍不能過寬,標準不能過高,保障水平必須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并且隨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第四、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原則。社會保障的不同項目體現公平與效率的程度不同。社會救助,優撫安置和部分社會福利事業支出主要由國家財政負擔,凡符合條件者可以無償享受,體現公平原則。社會保險中的主要項目,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實現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第五、城鄉有別原則。我們強調的有所區別并非歧視,與普遍性原則并不矛盾,普遍性原則指的是質上的普遍性,即全體公民都有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而城鄉有別原則則強調的是從我國現階段國情出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采取不同的對策與措施,而且應該特別強調對鄉村之弱勢群體給予特別重視與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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