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保險責任期間產(chǎn)生爭議時的舉證責任分配
作者:董樹林 發(fā)布時間:2013-11-08 瀏覽次數(shù):928
原告曹某于2012年2月20日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為其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等,同時繳納了保費。次日,某保險公司向原告曹某送達保險單。2012年2月22日,曹某駕車過程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受傷住院治療。原告曹某在賠償?shù)谌酸t(yī)療費等損失4萬元后,到被告處理賠時得知,保險單上記載的保險責任期間自2012年2月25日至2013年2月24日,某保險公司以本次事故并非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為由拒絕賠償。曹某則稱其投保時要求保險責任期間自2012年2月20日開始,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某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因雙方就保險責任期間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現(xiàn)原告曹某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其損失4萬元。
當事人對保險責任期間產(chǎn)生爭議,舉證責任如何分配?對此,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曹某持有的保險單明確記載了保險責任期間,其現(xiàn)主張保險責任期間與保單記載不一致,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在投保時請求保險責任期間自2012年2月20日開始,否則,由原告承擔舉證不能后果。
第二種意見認為,曹某持有的保險單雖明確記載了保險責任期間,但在曹某對此持有異議時,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簽發(fā)給曹某的保險單上記載的保險責任期間系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否則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筆者同意上述第二種意見,作如下分析:
第一,投保單體現(xiàn)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投保人在投保時各種要求均體現(xiàn)在投保單上,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保險要求,構成保險合同關系中的邀約;保險人在審查投保人的投保要求后,作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此為保險合同關系中的承諾。然而,如果保險人在審查對投保人的投保要求時持有不同意見,其應通過適當方式與投保人磋商以達成一致意見或者拒絕承保。因此,投保單作為投保人投保意思表示的載體,在沒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情形下,應當認定其所載明的內容系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律并未規(guī)定投保單得為書面形式,因此,無論書面、網(wǎng)絡、電話或者其他形式的投保,凡能夠證明投保人真實投保要求的載體,均應理解為投保單。
第二,保險憑證應當體現(xiàn)雙方約定的內容。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簽發(fā)給投保人的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均應體現(xiàn)約定的內容。因此,保險單等保險憑證上記載的內容或者直接來自投保人的意思表示,保險人予以認可;或來自保險人與投保人的進一步磋商的結果。然而,無論是保險人完全接受投保人的請求,還是在投保過程中產(chǎn)生爭議時雙方進一步磋商的結果,保險憑證上所記載的內容均應為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在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憑證上記載的內容發(fā)生爭議時,投保人簽署的投保單或者保險人與投保人磋商的結果理應作為驗證保險憑證所記載內容是否真實的依據(jù)。
第三,保險合同中記載的內容不一致時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法司法解釋(二)》(以下簡稱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保險合同中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規(guī)則認定:(一)投保單與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不一致的,以投保單為準。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經(jīng)保險人說明并經(jīng)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簽收的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載明的內容為準……”上述規(guī)定系關于保險合同內容的認定規(guī)則。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均系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一般情形下應當保持記載內容的一致。然而,在現(xiàn)實生活中,投保單與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所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情形時有發(fā)生。依據(jù)上述認定規(guī)則,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與投保單所記載內容不一致時,在沒有上述認定規(guī)則中“但書”的情形下,應當以投保單記載的內容為準。
第四,保險人因持有投保單而負有舉證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有證據(jù)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jù)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jù)的內容不利于證據(jù)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依據(jù)《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在投保人對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所記載的內容持有異議時,不能依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分配舉證責任,要求投保人舉證證明其主張的保險責任期間成立,因為投保人所簽署的投保單原件被保險人持有。在保險人持有認定事實的證據(jù)時,其負有舉證責任,否則“推定”投保人的主張成立。本案中,曹某主張其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責任期間自2012年2月2日開始,此主張與某保險公司簽發(fā)給曹某的保險單所記載的內容不一致。此時,首先應當通過核實投保單的記載,對事實做出認定。因為某保險公司持有或者理應持有曹某的投保單,某保險公司負有相應的舉證義務。倘若某保險公司拒不提供曹某的投保單,則應推定曹某關于保險責任期間自2012年2月20日開始的主張成立。
保險人依據(jù)《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第(一)項的“但書”內容進行抗辯時,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保險人對投保單與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記載不一致的情形系經(jīng)保險人說明并經(jīng)投保人同意進行舉證證明,以證明:保險人向投保人說明了該不一致情形,二是投保人對保險人所說明的該不一致情形表示同意。否則,亦應由保險人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