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鮮有人能說清“幸福”二字的內涵與外延,但人們工作、學習的目標都是在追求幸福。心理學家安妮·弗蘭克認為,“生活本身的目的就是獲得幸福,追求幸福讓眾生殊途同歸。”

 

法官也不例外。然而在人們法律意識增強,普遍選擇訴訟手段維權的大背景下,這標志著訴訟爆炸的時代已經到來,案多人少的矛盾成為必然。而作為矛盾化解的職能機關,法院不得拒絕裁判,凡是進入法院的案件必須有定論。在陽光工資普遍實施的前提下,法官的職位晉升、工資收入等與個人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因素并沒有與之付出成正比,與同為法律執業者的律師相比,在收入方面則相距甚遠??陀^地說,法官的幸福蕭條的形勢十分嚴峻。

 

然而,法官的“重負”也應一分為二。作為兩造糾紛的裁判者,法官手中自然握手相當的裁判權力,法律也必然賦予法官一定量的自由裁量權。權力導致腐敗,法官辦理案件增多的同時也意味著法官被權力尋租風險的增大。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在利益的驅使下,為爭取對己方有利的裁判無所不用其極,想盡辦法拉攏、腐蝕法官。因此,法官時刻面臨著腐敗的包圍和威脅。

 

不可否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包括商品在內的許多東西都是用金錢來衡量的,但獲取了超越本職工作的金錢并不意味著幸福蕭條的終結和幸福繁榮的到來。

 

老子主張清靜無為,他認為“少則得,多則惑”,“金玉滿堂,莫之能守”。擁有了過多的金錢可以帶來一定的滿足感和成就感,但并不是帶來幸福感。人最可怕的就是思想蛻變,由于欲壑難填,往往會在犯罪的深淵中越陷越深。

 

從概率的角度,法律不可能制裁所有的違法犯罪者,走上貪腐歪路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可能逃脫法律的制裁。但同時也表明,凡是涉及貪腐的人也隨時可能遭受來自群眾的舉報,來自紀委、檢察院的調查,隨時面臨著身敗名裂的風險。人生已經脫軌首先表現在心理上產生嚴重扭曲,背負沉重的包袱,缺乏起碼的安全感從而成為驚弓之鳥。

 

一旦打開權力為私的閘門,權力也可能會被自己的家人、親友狐假虎威,最終使得至親之人成為被腐蝕對象,甚至連累到身陷囹圄。

 

而最為關鍵的是,居中判案的法官如果不能一碗水端平,刻意傾向某一方,必然導致裁判不公,污染水之源頭,引發當事人上訴、上訪甚至更為激烈的言行,出現本不該出現的權力扭曲的衍生品,增加自身負擔,導致東窗事發,最終也應了古人所講的,“量己者,令終而義全;昧利者,身陷而名滅”。

 

因此,胡錦濤總書記指出,“我們手中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只能用來為人民謀利益……決不能把權力變成牟取個人或者少數人私利的工具。”這其實是在教育每一位權力的擁有者和實施者,無論權力大小都應當謹慎用權,時刻對黨紀國法保持畏懼之心,這不僅僅是對黨和國家事業負責、對人民負責的表現,也是對自身及其家人負責的表現。

 

忠誠、為民、公正、廉潔,在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的八字箴言中,四大方面環環相扣,缺一不可,而廉潔則是其它一切的保障和基礎。在社會轉型的特殊歷史時期,需要法官同時具備無為的心態和有為的行動,從清廉從政的起點上出發,切實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服務大局,造福人民,在此過程中實現自身幸福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