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陽法院:二十條禁令嚴明法官職業紀律
作者:劉莉莎 發布時間:2013-11-05 瀏覽次數:457
近日,丹陽法院出臺了《丹陽法院法官不得有的二十種行為》禁令,該禁令總結出在辦案執法過程中容易出現的二十種“司空見慣”、“習以為常”的不良習慣、不良做法,嚴明法官職業紀律。
據悉,該禁令所約束的范圍包括法官、執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和行政人員等所有司法活動主體,出臺該禁令將進一步推進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樹立法官良好職業形象,打造丹陽法院文化,提高司法公信與權威。
在該禁令中,司法審務禮儀是一大亮點:其中涉及立案、調解、庭審、執行和接訪等各個環節,內容明確具體,如:“法官不得對來訪者態度冷漠、敷衍了事、簡單粗暴,不得在辦公室開庭,不得著混便裝開庭”等內容。
庭審過程則是禁令規范的重點,其明確了:“不得違反案件審理、執行的基本程序,不得與案件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發生語言、肢體沖突,不得強迫調解,以判壓調、隨意撤訴,不得使用威脅語言強迫申請執行人接受和解,不得違反相關程序、簽發裁判文書”等十多條。
為確保該“二十條”落到實處,將由該院廉政監督員監督實施,由紀檢監察部門統一管理,定期檢查通報,監督干警對其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