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宏觀經濟形勢影響,今年以來,常州市中級法院執行保全部門收到申請財產保全案件400余件,涉案標的額超40余億元,申請保全案件數及標的額與去年同期相比翻了一番。

  常州中院經深入調研,于近日制定出臺《關于財產保全工作的若干規定》。對財產保全的申請條件、擔保條件、一二審法院之間的銜接和復議、異議的處理等均予以明確和規范,便于全市法院統一執法尺度和實際操作。

  此次出臺的規定明確,加強財產保全工作管理,嚴格審查和審批程序,規定對訴前和仲裁前財產保全、合議庭對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存在重大爭議等六種情形,應逐級報分管院領導批準。對企業職工或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等案件,經審查確無能力提供擔保的,可以不要求其提供擔保。財產保全申請符合相關條件的,特別是因企業負責人下落不明或涉嫌刑事犯罪、造成企業停產或不能正常經營,被申請人有惡意逃債或明顯轉移資產行為,被申請人涉及多起重大涉訴糾紛等情形,及時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