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探望權也應得到法律保護
作者:俞海虹 發布時間:2013-11-01 瀏覽次數:1113
探望權制度在我國法律中出現的時間還不長, 還有許多不成熟的地方,其中一個主要問題就是主體過于狹窄。在我國婚姻法中規定,探望權是指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時間,以一定方式探視、看望子女的權利。享有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或者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除此主體之外其他人法律并沒有規定可以享有探望權,但是現實生活中由于父母離婚,或一方去世,造成(外)祖父母不能正常與(外)孫子女進行感情交流,也就造成了現實生活中不少的(外)祖父母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其享有探望權。
探望權是一種法定的權利,是以法律形式對親情交流和維系的保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但是,對于未成年人的隔代長輩,也就是(外)祖父母來講是否也可以享受探望權呢?也就是隔代探望權是否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是支持(外)祖父母的請求。理由是雖然我國《婚姻法》沒有直接規定(外)祖父母的探望權。但是,正確地行使隔代探望權能更好地與晚輩溝通和交流,減輕晚輩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青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長,長輩也有所感情寄托,而且也能夠體現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公序良俗。 當然在判決的同時也要考慮到撫養子女一方的實際情況,(外)祖父母不能毫無節制的享有探望權,可以判決利用寒暑假或其他節假日適時適用,進行感情交流。在(外)祖父母行使探望權期間,如果有對孩子的成長不利的行為,可適時中止探望,以保護孩子的身心健康。
另一種意見是不支持(外)祖父母的請求。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該規定明確了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是行使探視權的權利主體,探視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基于父母子女關系這種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權利,只能由其本人實施,其他任何人無權代理。所以據此規定,(外)祖父母并不享有對孩子的探視權,他們并非法定的探視權權利主體。所以不能支持他們的請求。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因為雖然(外)祖父母不是法定的探視權主體,但是基于血緣關系,要求探望(外)孫子女是人之常情,也符合中國的傳統風俗習慣。所以探視權行使的主體范圍不應僅限于不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應當適當擴大到其祖父母、外祖父母。這樣既能夠更好地體現法律上的人文關懷,也符合社會主義道德建設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也是維護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體現。當然行使探望權一切應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為前提,如果濫用探望權,應當立即中止其探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