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精神,離不開精神之承載者。“崇法、守正、立德、慎行”八字之傳載,形系于法院,而實系于每一位法官,何也?法院精神,法官踐行之,則法院受有之;法官離析之,則法院盡失之。是故,其存乎眾而定于一,亡其一則盡皆失,所謂靈魂也。在此,分作法官“崇法、守正、立德、慎行”之文,方知彼此相參相通,貌可離而神必合也。

 

 

 

法者,平也,法起造于立法者,施行于執法者,明飭于司法者,顯義于守法者。法其行在令行禁止,功在明理曉義,利在敦化正俗。

 

法官崇法,須有對法律之信仰,“以法為圭臬,以律為繩墨;尊法為重器,而奉法于極位”。法官須仰賴并持守法治權威,堅信法無以凌越,若對法之信念缺失,則法必不為公器,而墮為械具玩物而已。法官須勇于為法治奮斗抗爭。法在運行過程中,遭受悖逆乖違或所難免。猶在當代,利益交錯綜雜,公權更且強勢,法官以人民所授之職,應有為法治價值的實現而擔當的意愿與魄力,不然,法將墮為權柄與私欲之仆。法官還須以法治的宣揚與實現為終極目標。定紛止爭為法院之本職,而法官在填補社會關系的過程中,猶需具備一種歷史責任感,通過對公眾的指引與宣化,使社會逐漸形成對法治的認同與尊重。

 

法官崇法,重在格物致知,明曉法之精義。法律適用是裁判的靈魂,法官必須嚴格依據實在法進行法律解釋與適用,而杜絕恣意的釋法與造法。法律,是基于民意由憲法授予國家代議機構制定的,法院無權突破實在的法律條文肆意裁判。“以法律為準繩”,是法官司法裁判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但法官熟諳條文,卻不通法理精神,終將引致裁判低效與實質不公。法律因部門不同而各異其立法原理、價值取舍,惟有把握其精神、洞悉其立意,法官才能憑借歷史的眼光與體系的思維來精確解讀法律條文的具體含義與適用基礎。這些精神實質飽含著立法者對善、公正、人權等法治元素的守望與期待,故而與法官崇尚的法律信仰不謀而合。

 

 

 

守正,從周易,貞也,堅守正道也。法官守正,則其志也崇法,其意也立德,其行也謹慎。

 

法官守正,其要在于知“正”之所在。一者,其“正”在于守“法正”也。法官恪守正道,系由職業本能所需:案件爭議兩造因利益相爭不下涉訟法院,法官應敦和待之,誠意接之,耐心聽之,依法審之,公平解之,如此不偏不倚,恪守法律之剛性底線,促使雙方服判息訴、平息干戈。二者,其“正”在于正己也。司法裁判,本系廣義的社會活動,頗受法官個人思想、性格與品質優劣之影響。若法官自身所行不正,則必蒙受災禍。法官守正,就是要守持人性之基本操守,廣增學識而博采眾長,見賢思齊而多躬內省,規矩品行而擢善氣質,如此則秀于內而達于外,方能固保裁判公正無違。而法官亦能正氣祛邪,從容坦蕩,縱受無妄之難而可自持如斯,多福少吝也。

 

法官守正,亦當知情勢權宜也。昔漢初,丁公與陳平俱叛主,而丁公就戮,陳平見用,此即攻守之勢相異而正道各有所彰。守正,殊不同于立德,后者注重內心之純正煉化,而不論行為效果。故法官守正,應識臨時之機、進退之宜,準確把握時代脈搏,遵從正確的司法政策價值取舍。當代之語境下,法院必須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撐與保障,以優質高效的審判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如是才能成為國家復興的助力器。故法官崇法,斷不得死守法條,而須積極服務大局;法官亦應順聽民意,其裁判必須符合社會主流的價值判斷,體現良好的社會效果。因此,法官守正,就當權衡各種利益的博弈,以裁判創設合于情勢的價值序列,在合法的基礎上審慎尋求最佳的符合歷史與民意的契合與衡平。

 

 

 

德者,正直中和之謂,儒家所議“仁義禮智信、溫良謙恭讓”是也。法官從坤之道立德,應厚德載物,止于至善。

 

法官立德,崇法使然,而守正之道也。道德,是最樸素的法律。追溯實在法發展之本源,即是樸素的正義觀。法官惟有具備高尚之品德,才能高屋建瓴,有力探析法律精神,真正洞悉立法本意,從而正確適用法律;惟有具備與社會公眾同質的倫理觀念,方能在補闕事實或修填漏洞時堅持正確的方向。

 

法官立德,在于誠意正心,培養謙恭有度、溫文儒雅的司法禮儀。法官從事的是群眾工作,人之品性固有優劣高低,訴訟皆系兩造因利益所起爭端而又以勝敗決于法院之言,故其心境可謂躁動不安,個中又何乏狡詐詭譎、刁蠻無禮之徒?然法官既不得選擇當事人,又不得拒絕裁判,則惟有修身養性,以“牝馬之柔”塑造一種包容克剛的張力,以“季布之諾”打造一塊守信于人的口碑,以“鑒水之瑩”營造一份甘于清廉的恬靜,以“崇法之正”緞造一面堅守道義的旗幟,如此方能公正裁判而力保無咎。

 

法官立德,應正確認識才與德之關系,須知先進德而后育才,切莫親才而遺德也;應能洞幽知幾,謹其微而不救其著也;應注重培養良好的習慣,“作之不止,乃成君子;作之不變,習與體成,則自然也”;應求臻善臻美,“高山仰止,景行行止”也。

 

 

 

慎者,謹也,知有所畏,而有所為有所不為也;訥于言而敏于行,可謂有德矣。

 

法官慎行,取決于法官身份。法院裁判活動端賴于法官,法律與法院的權威與公信就是法官在工作與生活中的點點滴滴匯聚而成。法官的言行舉止直接代表法院的形象,故應慎為之。

 

法官慎行,既在公事,亦在私下。法官在面對當事人、媒體、社會輿論或公眾時,應當審慎權酌,斷不可肆意發表言論,因法院之審判權為公權,具備一定的羈束力與指導力,且必經適法的程序行使。法官對案件乃至任一社會事件的輕言漫談,不僅有失嚴謹,還易給人留下口實,當法官之評論預期與最終評價結果相悖離時,司法公信何其蒙羞,故法官應慎行于公事。法官在閑余之時更當注重言行,身為國家公職人員,又尊為公平正義之化身、落入凡間之天神,豈容得在燈紅酒綠之所漸為污垢所蝕,又何忍在僻靜遠囂之時暴殄本應高傲的德性,故法官應慎行于私下。

 

法官慎行,在于守正也。法官鈍于言辭,善于理性分析思考,且行動上保持敏捷,本就是一種美德,也是法官職業的要求。法官應居中裁判,而當前對抗主義模式要求庭審過程多以原、被告(公訴人與被告人)辯論進行,法官只需進行程序性的法庭指揮,不用過多地參與對實質性的事實或法律問題的探討。而庭審之外,法官為使公正來的不致于過分遲延,應勤勉地開展各項審判活動并善于通過思考總結提煉審判經驗,在切磋琢磨之中循序漸進。

 

但如守正篇所言,法官在恪守法律之外,應當充分衡量案件裁判的效果,不得墨守成規,慎行并非不行,謹言并非緘默。一如,當面臨事關發展大局問題時,法官不得逞一人之能,而應慎之又慎,及時上報信息以供研究決策;而當解決方案擬定后,法官則不能有一步退縮,應決斷果敢,迅速在司法層面上將相關精神落實到位。再如,法官的調解工作,就是以 “舒意通指,明其所謂”的方式擺道理、明是非、觸情感、求共識的過程,如是,法官根本欠缺不得雄辯之才華,亦應有巧辯之智識,進退取舍,權在于“守正”之思考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