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首例判決獲新加坡法院執行
作者:宋華俊 王蔚玨 發布時間:2013-10-29 瀏覽次數:581
筆者近日獲悉,蘇州中院作出的昆山捷安特輕合金科技有限公司與雅柯斯(遠東)私人有限公司、上海亞提思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判決,在新加坡高等法院獲得執行。據新加坡權威媒體報道,此案是我國大陸首例判決在新加坡法院審理后獲得執行。
該案原告昆山捷安特輕合金科技有限公司系在蘇州注冊的一家外商合資企業,于2003年12月向被告雅柯斯(遠東)私人有限公司購買兩臺發電機組,后經有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檢驗鑒定,發電機原產地為新加坡或土耳其,而非合同約定的英國。蘇州中院經審理后認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構成根本違約,判決被告雅柯斯(遠東)私人有限公司返還原告昆山捷安特輕合金科技有限公司貨款并賠償損失。因被告雅柯斯(遠東)私人有限公司系一家注冊在新加坡的企業,故判決生效后原告在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請執行并最終獲得支持。
據介紹,一般而言,做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在案件管轄、文書送達等訴訟程序上的正當性,是他國承認執行判決的重要前提。蘇州中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管轄權著重把握,對于在中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審查合同簽訂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被告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代表機構住所地等多個要素后確立管轄依據。嚴格按照中國和新加坡兩國簽訂的《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以及我國《民事訴訟法》等規定要求進行涉外送達;依據沖突法規定準確確定了適用法律。可以說,嚴格把握程序、準確適用法律作為基本原則,在蘇州中院涉外民商事案件審理中得到了一以貫之的堅持,自2002年5月獲準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以來,蘇州中院已妥善審理了涉新加坡當事人的案件21件,其中被告(被申請人)為住所地在新加坡的個人或企業的有1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