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為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維護者和捍衛者,在推動構建和諧社會關系中,如何發揮自身的獨特優勢和作用,筆者認為,應找準法院創新社會管理的切入點。

 

堅持公平公正,實行“陽光審判”,有效平衡協調各方利益關系是化解矛盾糾紛的有效途徑。法院在調解矛盾糾紛的過程中,應圍繞群眾最關注、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做到“五個兼顧”,即兼顧國家、企業、群眾的利益,兼顧發展能力強的群體與發展能力弱的群體利益,兼顧改革中利益較多群體與改革中利益較少群體的利益,兼顧先富群體與后富群體的利益,兼顧不同行業、不同職業群體的利益。    

 

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應當發揮黨聯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緊緊抓住發展和諧社會關系這根主線,積極搭建訴求溝通和協商平臺,促進不同群體關系的和諧。一是變被動為主動,在推進社會管理創新中,主動發揮社會和諧穩定“減振器” 的作用,依法維護群眾的權益;二是把事后調解變為訴前調解。一旦發生矛盾糾紛,法院應以能動司法及時介入,從源頭上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做好協調,把大量的矛盾糾紛通過溝通來化解和消除,將不穩定因素扼制在萌芽狀態;三是把單一調解變為合力調解。   發生矛盾糾紛,法院除要鼎力化解外,還應借助政府相關部門及社會力量,聯合協調化解矛盾糾紛,做到整體聯動,密切配合,使矛盾糾紛得到及時化解。

 

發展離不開群眾,群眾的各項權益也只有在發展中得到體現。法院要圍繞助推科學發展、力促社會和諧這一目標,在構建規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雙贏、和諧穩定的社會關系上展示作為。法院應加強法律宣傳教育,把提高社會管理創新能力作為重點工作來抓,把增強防范化解風險能力作為主攻方向,把解決發展難點、熱點問題作為重點,充分調動干警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以助推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努力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實現多方互利共贏。

 

構建和諧社會是法院的基本任務,法院作為創建和諧社會關系的前沿陣地,其重點應放在服務發展、激發活力上,確保法院真正為群眾說話辦事。此外,要特別關注農民工等社會弱勢群體,通過完善司法保障機制,深入推進司法公開,使群眾及時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審務情況,有效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開展和諧共建,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民主監督,保障群眾權益是法院的基本職責,也體現了法院的本質屬性,是法院具有生命力和影響力的關鍵所在。

 

人民法院作為群眾利益的維護者和捍衛者,要圍繞構建和諧社會關系的建立、運行、監督和調處等環節,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利益平衡協調機制,矛盾糾紛預警機制,訴求表達暢通機制,群眾權益保障機制,為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依法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