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還賭債撬盜ATM機 男子犯罪未遂被判刑四年
作者:宜興市人民法院 何逸 蔣逸希 發布時間:2018-08-17 瀏覽次數:455
雨夜,身穿黑色連帽雨衣的男子潛入某銀行自助區,左顧右盼確定無人后,掏出一根鐵棍,對著ATM機瘋狂撬起來,這本該只出現在電影中的畫面,卻真實發生在生活中并被監控探頭拍攝了下來。近日,實施這一瘋狂舉動的竊賊被宜興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已經年過半百的張某在一家公司做電工,曾因犯盜竊罪于1984年、1992年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然而兩次服刑并未讓張某徹底醒悟,早已染上賭博惡性的他出獄后依舊沉迷賭博,并為此四處舉債。為償還賭債,張某找小額貸款借款,而后又因沒錢還款,萌發了撬銀行ATM機偷竊的念頭。
2018年5月25日晚11點多,張某駕駛摩托車來到宜興開發區的一家銀行,拿出撬棒作案,因沒能撬開機器,六七分鐘后便離開。4天后,賊心不死的張某又一次來到該ATM機前,再次使用鐵棍撬掘機器,直至ATM機發出警報,張某才倉皇逃離現場。根據銀行監控錄像,公安機關很快鎖定張某并將其抓獲。經核查,周某兩次實施盜竊時ATM機內共計有現金47.75萬元,被周某撬壞的ATM機面板價值1700元。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公私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據法律規定,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結合其歸案后的態度等因素,法院最終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因此,以破壞ATM機的行為作為盜竊手段的,應以盜竊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本案中的張某雖然未從ATM機中拿到一分錢,但ATM機里的存款數額依舊會成為其量刑的依據,他仍然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