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句容法院執行局就在執行涉抵押糾紛案件中發現的問題,向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出司法建議,并得到該局積極回應。

 

今年以來,執行局在執行涉抵押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他項權證登記的債權數額僅為借款本金,而抵押合同中約定的擔保范圍除借款本金外,尚有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律師費等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由于他項權證和擔保合同存在不一致,導致最終在確定抵押權優先受償范圍時會引起歧義,造成雙方爭議。為避免此類矛盾的產生,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執行局對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司法建議:今后在進行抵押權登記時,他項權證中債權數額一欄建議登記表述為“本金×××元及擔保合同約定的利息等”。

 

兩天后,該院執行局收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復函,表示對該局所提出的問題十分重視,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研究,積極肯定該局對司法建議書提出的改進措施非常合理,并決定在以后實際登記工作操作中,在他項權證的附記欄目登記表述為“擔保范圍:本金×××元及擔保合同約定的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