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塘 求解精神障礙者管理的方程式
作者:茍連靜 發布時間:2012-04-23 瀏覽次數:1008
有數據顯示,我國目前精神病人數已達1700萬,但僅有少部分人得到了專業的治療。在法院的審判實踐中,遇到當事人是精神障礙者的情況并不鮮見。要如何以社會管理創新的思維,從司法角度探求精神障礙者的社會管護方式?江蘇省無錫市北塘法院堅持社會管理創新,在審前、審中、審后做好這個特殊人群的司法工作,最大限度地實現案結事了、人和家安。
法律真空 庭審中精神障礙者成為當事人的“包袱”
“精神病是和你結婚后才得的,她是你的老婆,你自己帶走!”2月17日上午,在江蘇省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的一個法庭里發生了這樣一幕:在一起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男方當事人提出女方有精神疾病,堅決要求離婚,孰料女方家屬將女方當事人帶到了法院,雙方均不愿意將其帶走,女方不知所措當場哇哇大哭起來。
這家人為了離婚已經吵了一年,矛盾不斷升級。精神病當事人被視為“包袱”,丈夫不要,父母也不要。近日丈夫朱某到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可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妻子楊某需不需要監護、應該由誰來監護卻成為了爭論焦點。
雙方各執一詞,庭審法官只好安排當事人第二天繼續來法院做勸和說服工作,并強調楊某已在精神病院持續住院治療近一年,而確定其是否具備行為能力是訴訟程序進行下去的先決條件。男方同意對女方進行鑒定并交納鑒定費,女方同意并表示配合。誰知在法庭結束談話時,雙方均推卸案件審理期間的監護責任,這才出現了文中開頭的一幕。
我國法律規定,訴訟中當事人提出一方患有精神病的,法院應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先做出當事人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決。但楊某就醫的醫院從未作出楊某有精神病的診斷證明,雙方也對楊某的精神病史爭論不休。與此同時,法律上并沒有就這類案件庭審期間的監護問題做出具體規定,出現了一個法律真空。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順序第一是配偶,第二才是父母。但在這起離婚官司中,丈夫朱某堅決要求離婚,執意不肯監護。當天楊某的父母扔下楊某后沒舍得走遠,庭審法官找到他們后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不管這婚離不離,在目前的狀況下,只有你們能給她最好的保護……”在法官的勸導下,最終父母返回法院帶走了女兒。
監護失職 智障女偷盜現場躲成“鴕鳥”
2011年3月13日上午,正在家中吃早飯的黃某忽然聽到二樓房間有聲響。“有小偷!”黃某一家人迅速沖進房間進行堵截。
當他們推開房門時,看見了讓人哭笑不得的一幕:“小偷”因為害怕而往床底下鉆,可是卻連藏身都不會,只把頭和上身藏住了,下半身全部露在外面,就像只笨拙的“鴕鳥”只能顧頭不能顧尾。
黃某從“小偷”身上找到了原本放在自家柜子中的金器銀器,價值共計2.7萬余元。隨后將“小偷”扭送至派出所。
“小偷”是現年35歲的鄒某。她在19歲時因為生病持續高燒,落下了精神殘疾。她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經常會溜進鄰里街坊家中,看見金器銀器就拿。這些年來,她每次闖禍都是由老父親替她去賠錢道歉,有兩次她還曾被派出所抓獲。
鄒某的父親在法庭上提交了鄒某曾在精神病醫院住院的證明,指出鄒某是限制責任能力人。我國法律規定,精神病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關鍵在于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匡慧敏一邊安撫被告人的情緒,一邊就案發時被告人的心理狀態進行仔細詢問。面對法官的詢問,鄒某當庭表示自己當時“知道是在偷東西,但就是控制不了”,“腦子昏昏的”。
庭審中鄒某父親坦承,因為家境貧寒他不得不外出打工賺錢,做不到對鄒某全天候看護。經綜合考慮,法院最后判決鄒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
既懲又防 法律威嚴與人性關懷并舉
“有的被告人利用法律鉆空子,這需要法官進行甄別。”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起訴至法院。法庭上,被告律師拿出一份精神障礙的鑒定證明,請求法官從輕處罰或免除刑罰。
經過調查,法官發現案發前被告人曾大量飲酒,屬于醉酒狀態,被告人當時可能確實處于精神障礙狀態,但以這個理由請求減免處罰得當嗎?
法官對此說不。刑庭負責人匡慧敏指出,對于醉酒和吸毒所致精神障礙刑事責任能力的評定,除了要參考醫學標準外,還必須結合法律標準,考慮被鑒定人對其犯罪行為及其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對于那些作案前自愿醉酒、吸毒者,因其能夠預見醉酒、吸毒的后果和危害,應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
然而有些精神障礙者確實造成了惡性殺人傷人的嚴重后果。在奉行“殺人償命”樸素理念的中國,公眾將嚴厲懲治“罪犯”的期望投向了法院。
法院能做點什么?北塘法院院長袁挺多次呼吁,全社會都要關注和協助解決精神病人管護問題。如果要想從源頭上減少類似惡性案件的發生,勢必需要從監護人抓起。
我國立法規定了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但卻沒有規定如何懲處“不履行職責”等行為。袁挺建議,應從立法上建立專門的監護制度,完善監護人資格,進一步明確監護人的權利義務。
此外,精神病人的醫療費用不菲,一些家庭無力負擔,不得已只能讓其放任自流。北塘法院積極聯絡衛生部門和社居委,通過梳理轄區內的精神障礙者,呼吁有關部門和家屬加強監管,盡可能為其提供醫療救治,為和諧社會織出一個監護網。
打造“紅色通道”
“我們每天都和各式各樣的當事人打交道,經驗積累多了,誰的精神狀態不正常,幾句話交談下來我們基本上就知道該啟用司法紅色通道了……”在北塘法院“門診式”訴訟服務中心,在醒目的位置能看到針對殘疾人的綠色通道。不為人所知的是,針對精神障礙者的特殊人群,這里的法官們悄悄地啟用“司法紅色通道”。
有些精神障礙者存在一部分主觀意識。遇到這種特殊的當事人,法官們尤其要細心耐心,小心翼翼地呵護他們,聽取他們的煩惱,為他們提供量身訂制的司法服務。
訴訟服務中心法官劉鹿之曾經遇到過一位精神障礙者,對方性格很偏執,拉著法官細說起家庭糾紛沒完沒了,根本聽不進去法官的勸導。法官面帶微笑陪了他三個小時,最終他平和地離開了。法官還細心地留下了他的聯系方式,對他反映的問題進行溝通,并提醒家屬注意監護。
案件審結后能否順利執行,也與精神障礙者的權利息息相關。在一起遺產繼承糾紛中,哥哥有侵占智障弟弟應得份額的行為,姐姐堅決要求哥哥歸還智障弟弟應得的部分。
被執行人故意跟執行局法官“躲貓貓”,執行局副局長包征雄犧牲節假日和休息時間,多次上門圍追堵截。最終法官認定被執行人是在惡意規避,遂在居委會工作人員的見證下對其財產進行查封,幫智障當事人拿回了本應屬于他的遺產。
北塘法院開辟的“紅色通道”,對涉精神障礙者案件創建并施行了“立審執”特助機制,從立案開始到案件執結,全程呵護其精神狀態,保障其正當的訴訟權利,并確保案件100%執結到位。
但精神障礙者是個社會問題,非法院一己之力能為之。北塘法院在司法為民、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道路上不斷探索著,通過積極匯集多方合力,在衛生系統、民政系統、公安系統、基層派出所、社居委的配合下,繼續求解精神障礙者管理的方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