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欣然“邀請”好友將他們告上法庭;關聯公司一夜之間成了債權人和債務人關系……近年來,借助訴訟這一合法形式謀取不當利益的虛假訴訟也隨之出現。虛假訴訟不僅嚴重侵害了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浪費司法資源,還極大地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和權威。

  據統計,自2011年以來,蘇州法院共發現虛假訴訟案件60余件,主要集中在民間借貸,涉及認定、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離婚案件和以資不抵債的企業或其他組織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為了有效維護正常的訴訟程序和司法權威,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蘇州全市兩級法院完善工作機制,在訴訟各環節加大各類訴訟作假行為的防范和懲治力度,嚴防當事人借調解為名以假債務對抗真實債權人的問題。

  立案階段重“辨疑”

  記者在中院立案庭了解到這樣一起訴訟,李某等五人委托同一代理人到法院分別起訴周某要求歸還借款本息100余萬元,該代理人與周某很著急地請求法院立即組織訴前調解并予以司法確認。細心的法官注意到,李某等人提供的欠條的書寫材料、表述方式、落款日期與借款期限均完全一致,且周某面對法官詢問,在回答其常住地、經濟狀況時頻頻受到起訴方代理人暗示,周某在地址送達確認書上所留的聯系方式竟然是起訴方代理人的電話。

  立案法官展開調查,得知周某的一套房屋正被其他法院強制拍賣。針對案件中的諸多疑點,法官向李某等人釋明了虛假訴訟的法律后果。懾于法律威嚴,李某表示不再起訴。

  蘇州中院針對虛假訴訟難發現、難確認、難追究的情況,要求全市法院立案庭法官在立案時要向當事人發放誠信訴訟告知書,并在立案審查時對疑似案件進行備注和提示,實行前移防控、實時防控和后續防控,全力防范虛假訴訟。

  誠信承諾重“防范”

  為有效規制虛假訴訟,蘇州中院編制了《誠信訴訟承諾書》樣本,并明確適用時應注意,《誠信訴訟承諾書》在涉嫌虛假訴訟案件中予以使用;承辦法官或審判長向當事人當面宣讀講解,涉嫌虛假訴訟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均應簽字確認。律師不能代替當事人簽字確認;對于當事人拒絕在《誠信訴訟承諾書》上簽字確認的,應要求當事人陳述拒絕的理由,并將該情況作入筆錄。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可將該情節作為裁判的心證理由之一,亦可在裁判文書中對該節事實予以表述。

  吳中區法院審理過這樣一起案件,原房主吳某與二房東沈某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其房屋的飯店經營戶胡某將沈某告上法庭。在訴訟過程中,胡某為了增加賠償額,竟然偽造了一份由房東“吳某”書寫的房屋交接證明。為查明案情,法院追加吳某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但吳某對該交接證明是否系其本人出具一直不置可否。承辦法官初步判斷胡某存在提供虛假證據的嫌疑,向雙方充分釋明虛假訴訟風險責任和法律后果,并按誠信訴訟承諾機制引導各方當事人簽訂《誠信訴訟承諾書》,告知當事人若查實所作的陳述及提交的證據材料存在虛假、惡意等情形,將承擔相應的妨礙訴訟、民事賠償、刑事和征信四重責任。

  在確定啟動筆跡鑒定前,承辦法官再次強調誠信訴訟原則和不誠信訴訟的法律后果。最終胡某“知難而退”,主動向法院申請撤訴,并表示不再訴訟。

  查實涉假重“責罰”

  在虛假訴訟中,少數律師以自身掌握的法律知識和訴訟經驗為當事人出謀劃策,虛構案由,偽造證據,干擾司法,以達到幫助當事人逃避債務等目的。法院對此類案件,一經證實,對當事人均予以法律嚴懲。

  葛某與潘某私交很好。潘某因開辦兒童食品廠缺乏資金,多次向葛某借款。2009年5月,葛某得知潘某的食品廠因經營不善,法院將對該廠資產進行拍賣。葛某便與潘某合計,以潘某現有的資產進行清償,葛某只能按比例得到部分清償。如果提高當初的借款額度,葛某就能得到全部還款。為此,葛某與潘某合伙偽造了一張20萬元的欠條。葛某用這張假借條,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潘某還錢。開庭審理后,潘某與葛某當場達成調解協議,確認債務。正當葛某慶幸計謀得逞時,卻被其他債權人舉報。出于心虛,葛某向公安機關自首。

  張家港法院審理后查明,除了葛某外,潘某還與多名債權人偽造了虛假借條。最終,葛某和潘某分別因妨礙作證罪和幫助偽造證據罪被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和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