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的構建
作者:彭建平 發(fā)布時間:2013-10-17 瀏覽次數(shù):1120
所謂前科消滅,又稱刑事污點取消、犯罪記錄銷毀,屬刑罰執(zhí)行體系,是指對被判過刑罰或被認定有罪的人,依法應視為無刑事前科,或由法官依據(jù)一定的程序宣布取消其刑事污點,視為未受過刑事處分或沒有刑事前科。當前,在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已成為世界各國刑事立法的潮流和大趨勢的背景下,在廣泛倡導刑法謙抑性和刑罰人道主義的話語環(huán)境下,面對未成年犯罪人正當權益日趨高發(fā)的未成年人犯罪態(tài)勢,仔細審讀我國關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制度相關規(guī)定的現(xiàn)狀與缺憾,研究并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就顯得尤為必要和緊迫。
近年來,各地司法實務部門對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的有益探索,已頒布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訂過的《刑事訴訟法》已經(jīng)遙相呼應構建起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前科封存制度相對以前前科報告制度無疑是種進步,但犯罪前科依然存在,這無疑是未成年犯復歸社會的重要阻因。未來我國應逐步考慮建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以便為治理和預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提供新思路。
一、當前我國立法現(xiàn)狀
縱觀當今世界各國立法,前科消滅制度已成為世界大多數(shù)國家立法發(fā)展趨勢,然而反觀我國立法,不僅沒有規(guī)定前科消滅制度,反而規(guī)定了前科報告制度,現(xiàn)行《刑法》第 100 條規(guī)定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yè)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另外,在《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公務員法》等也對有前科者從事某些職業(yè)和活動作了相應的限制和禁止。與此相適應,一些地方政府及職能部門也對有前科的人入學、復學、就業(yè)等方面作出了許多限制性或禁止性的規(guī)定。在國內(nèi)改革呼聲日益高漲的新形勢下,我國立法開始順應世界立法趨勢,2011 年 5 月頒布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對此作了一些調(diào)整和修改,取消了輕罪未成年人前科報告義務,但對成年人前科制度的規(guī)定紋絲不動。2012 年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前科制度有了更大的調(diào)整,規(guī)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和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訴訟程序。上述立法讓我們看到了我國在前科制度上的松動和進步。但是,我們認為,這些規(guī)定有些僅是在有限的群體和有限的犯罪領域免除了前科報告義務,而且雖然對未成年犯罪實行犯罪前科封存制度,但并沒有真正消滅前科,更不是世界法治意義上的前科消滅制度。
二、前科封存和前科消滅的區(qū)別
未成年人前科消滅指在刑事法律領域中,曾經(jīng)受過有罪宣告或者被判處刑罰的未成年人,經(jīng)審查認定其真誠悔罪,造成的社會危害已得到彌補,罪錯行為已得到有效矯正,再犯可能性微小,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且具備法定條件時,由專門機關依據(jù)一定的程序注銷其有罪宣告或者被處刑記錄,不必再遭受犯罪標簽消極影響的一項制度。與之相關的還有新刑訴法新規(guī)定的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但二者有很大區(qū)別:一方面,前科消滅旨在對犯罪記錄徹底地抹除,消除一切犯罪影響回歸犯罪前的社會狀態(tài),而前科封存僅僅是對犯罪記錄的一種暫時的保密和不予披露;但犯罪帶來的影響依然客觀存在;另一方面,前科被消滅后不存在解封或者重新啟動的問題,但是前科被封存后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被查詢、解封或者重新啟動。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強調(diào)的是在一定條件下將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記錄徹底地消滅,以徹底地保護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權益??梢钥闯觯翱品獯嬷贫认啾容^,前科消滅制度在維護未成年權益方面明顯更加得力和徹底。
三、前科制度帶來的嚴重后果
首先,前科制度與政審制度相結合,導致犯罪人一朝是罪犯。前科制度與單位的人事檔案制度相結合,將給罪犯今后的人生帶來各方面的歧視待遇。根據(jù)《法官法》、《檢察官法》和《人民警察法》的規(guī)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法官、檢察官和人民警察。諸如此類,在《律師法》、《教師法》、《拍賣法》、《會計法》、《公司法》、《兵役法》中都有所規(guī)定。
其次,前科制度阻礙了少年罪犯回歸社會這個目標的實現(xiàn)。少年司法程序和普通司法程序最大的區(qū)別在于少年司法程序不過分地強調(diào)懲罰、不過分地強調(diào)程序的正義,強調(diào)的是回歸社會,回歸社會是少年司法獨有的價值,也是最高價值。而前科制度最大限度地阻礙了這個目標的實現(xiàn),它使一個小孩一朝失足,就將在升學、就業(yè)、參與社會公共生活等方面受到各種各樣的歧視性待遇。這不僅使他無法回歸社會,更有可能使他自暴自棄,重新走上犯罪道路。這時若通過前科消滅,其將在社會、家庭的正確引導下重新塑造一個嶄新的形象。
最后,前科制度可能帶來整個社會的不寬容。這不是一個簡單的制度問題,而是整個社會道德層面的負面因素。有學者統(tǒng)計,至少有超過 160 部法律對于受過刑事處罰的公民進行了權利限制。如果一個人一旦被貼上犯罪人的標簽,從此,他將成為被排斥于我們體制之外的異類。對歸正人員過度排斥將人為制造一個不斷膨脹、惡化且難以消解的社會敵對階層,并最終對社會安全構成威脅。
四、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的價值探析
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權益,許多西方國家都在相關法律中規(guī)定了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我國在立法上雖然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在實踐中已有實施此制度的探索,如 2003 年底石家莊市長安區(qū)法院推出“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實施辦法。那么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到底對于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有什么特殊價值呢?
(1)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順利地回歸社會
前科作為一種“身份標簽”給未成年犯罪人帶來了許多不利影響,成為其回歸社會的一個最大障礙,而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的宗旨就是要揭去標簽,消除其犯罪記錄,抹去其污點,使其能夠以與同齡人平等的姿態(tài)重新回歸主流社會,在升學、入伍、就業(yè)等方面獲得與其他人同等的對待,為其搭建一座擺脫人生敗局的橋梁,從而使他們順利回歸社會。
(2)有利于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權
人權是每個人作為人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是與生俱來的權利,但是前科制度卻侵犯了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權,尤其是前科報告制度的存在使未成年犯罪人處于社會公眾的排斥和歧視之下。根據(jù)現(xiàn)行法的規(guī)定,一旦有了前科,將會被許多職業(yè)拒之門外,這顯然是不公平的。此外,前科也屬于個人隱私的一部分,而現(xiàn)有的前科制度使犯罪記錄處在陽光下,無疑侵犯了未成年犯罪人的隱私權。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通過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來避免現(xiàn)行法律對未成年人隱私的侵犯,進而保障其基本人權。
(3)體現(xiàn)了刑事司法的人性化色彩
前科對于未成年犯罪人是一個很有力的懲罰,但是對于經(jīng)過改造已經(jīng)沒有人身危險性的未成年人來說,如果讓其繼續(xù)受到前科的困擾,難免會使社會公眾認為刑法冷酷無情,產(chǎn)生不正義感,并且因刑法的不人道而對刑法產(chǎn)生排斥和抵觸。前科消滅制度傳遞的是這樣一個信息:只要好好改造,就有機會得到前科消滅的機會,重新開始。這無疑潛在地有利于增強國家法律的親和力和影響力,彰顯國家的“寬容”理念。
五、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的構建設想
(1)應在法律中明確規(guī)定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
為了便于司法部門在實踐中對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的操作有法可依,應當在法律中明確規(guī)定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包括出臺一系列的前科消滅法和程序法,參照國外先進立法經(jīng)驗并結合我國國情,規(guī)定前科消滅制度內(nèi)容、時間、范圍、方法、提請、監(jiān)督制約等具體內(nèi)容,以充分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避免出現(xiàn)操作中的法律空白。
(2)應當有條件地對未成年人進行犯罪前科消滅
應當明確,對未成年人所進行的犯罪前科消滅并不是絕對的,對未成年人不加以區(qū)分對待而一味地進行犯罪前科的消滅是與寬嚴相濟的刑事法律政策背道而馳的。前科者在規(guī)定的期間內(nèi)是否確有悔改表現(xiàn),是影響前科能否消滅的重要條件,如果確有悔改表現(xiàn),則按時消滅前科;如果表現(xiàn)不良,則應繼續(xù)保留前科。同時還應當結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制定合理的考察措施并派專人審查執(zhí)行刑罰期間未成年人表現(xiàn),最終裁定是否消滅前科。
(3)應設立起專門的檔案機構,實行嚴格保密制度
設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其本意就是為了幫助未成年人在接受了相應的刑罰和悔改后能夠無污點地回歸社會,不受歧視。因此,設立專門的檔案機構,實行嚴格的保密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管理人員要嚴格管理,不得泄露檔案內(nèi)容,除司法機關和未成年人近親屬外,任何人不得借閱、復制、摘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檔案。另外,銷毀要有記錄和必要的監(jiān)督措施,并且不公開進行。
(4)應建立起完善的配套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的建立必須包含一系列詳細而完善的配套措施,否則其無法發(fā)揮應有的效果,而我國在較長的一段時間里在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方面的法律近乎空白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因為無法建立起相應的配套措施。這種配套措施包括應當適時對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司法解釋中的與前科消滅制度相抵觸的內(nèi)容進行修改;如何對未成年人進行社區(qū)矯正;如何與我國現(xiàn)行的戶籍管理制度和人事檔案制度有機協(xié)調(diào)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要在我國建立起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完善相應的配套措施已迫在眉睫。
六、結語
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滅制度符合國際立法潮流,也是我國刑法保護未成年人的趨勢,很多學者都嘗試著提出相關意見和想法。但是,設想是美好的,過程卻是艱辛和漫長的。在構建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滅制度的進程中,會遇到很多程序和實體上的問題,比如:提出刑事前科消滅程序的申請人范圍?應該以何種形式作出刑事前科消滅的結果?誰具有這項職權?作出結果后是否應該宣告?這些都是構建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滅制度所存在的和必然應該面對的。
任何一個制度的構建都會牽涉到方方面面的問題。但是,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滅制度的構建既有相關法律的鋪陳,又有國外相關立法的借鑒,相信我國法學界經(jīng)過對實體及程序的充分構想后,定能構建出符合我國國情的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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