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法院“四舉措”完善道路救助基金追償機制
作者:何芬、朱駿 發布時間:2013-10-12 瀏覽次數:455
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權益,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4條規定,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然而,現實中卻存在著救助基金“墊付容易追償難”的現象。對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不斷創新涉及救助基金追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審理機制,有效緩解了道理救助基金“追償難”的問題。
明確追償之訴應予受理。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由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受托進行管理,由其開展救助金的發放及墊付款追償工作。但是,司法實踐中對于是否受理管理人提起的追償墊付費用之訴意見并不一致,根據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費用事宜的通知》,高港法院對于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提起的追償墊付費用之訴依法予以受理,這就明確了救助基金追償之訴屬于法院受理范圍,為其依法追償奠定基礎。
明確管理人的訴訟主體地位。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并不審查救助基金墊付、追償情況而直接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而后再由救助基金追償;有的法院將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按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追加進來一并解決糾紛,并沒有明確救助基金對于墊付款具有獨立的請求權。高港法院在審理涉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明確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部門(即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訴訟。
主動審查救助基金墊付情況。高港法院相關審判業務部門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過程中,主動審查事故受害人是否存在接受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情況,如果存在救助基金墊付情況的,就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部門(即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訴訟,有效促進道路救助基金的追償。
完善聯動協作工作機制。加強與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通過建立道路救助基金追償執法聯動聯席會議等制度,開展經常性的信息互通、工作交流,定期報告救助基金墊付、肇事者不履行、逃避償還義務等情況,協同解決道路救助基金追償中的專業性、技術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