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銀行消費者財產安全權之必要性淺談
作者:李倩 發布時間:2012-04-19 瀏覽次數:743
一、銀行消費者之概念
銀行消費者,是“消費者”概念在銀行交易經營活動方面的外延。在我國,銀行是最為廣大消費者所熟知的,并且是人們社會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金融性機構,它為我們提供了各種各樣的金融服務,包括了存取款、匯款轉賬、住房貸款、汽車貸款、大額消費品貸款、資產抵押貸款、支付結算業務、信用卡業務、網上銀行等,銀行的產品與服務真可謂無處不在。然而,銀行領域的消費行為與傳統意義上的消費行為相比卻有著很大的區別,如銀行產品與服務的特殊性,交易雙方地位的不平等性等,這都使得我們有必要將銀行消費者這一概念從消費者中提煉出來并加以界定,從而更好的對其權益進行法律保護。實際上,我們知道個人在銀行存款的最終目的一般而言都是對未來生活消費需求的儲備,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的信用卡消費以及住房貸款、汽車貸款等,還有當前廣為流行的網上銀行業務,支付結算業務等,顯然也都是為了應付將來生活的需要,并不是以通過再次轉手交易而獲利為目的的。由此,根據消費者的定義,我們將那些為了生活的需要而購買、使用銀行金融產品,接受銀行金融服務的自然人稱為銀行消費者。
二、銀行消費者之財產安全權
對于銀行消費者而言,其財產安全權有著極其豐富的表現形式,如信用卡使用的安全、存款資金的安全、消費信貸的安全等。由于銀行機構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往往是直接以銀行消費者的資產作為標的,即財產直接表現為貨幣資金的形式,且不同于一般消費者購買財產時獲得的具體實物,因而對銀行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的保護就更顯特殊,也更加必要。一般來講,銀行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遭受不法侵犯的情形主要有內部侵害和外部侵害兩種。所謂內部侵害,就是指銀行消費者在購買、使用銀行產品或接受其服務的直接交易過程中,由銀行或其相關的機構,比如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等的疏忽或故意而造成銀行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受到侵害;外部侵害,包括了有機會接觸、或對銀行相關業務較為熟悉的人員或組織,以及具有較高電腦網絡技術的人員,利用其接觸銀行或銀行消費者的機會,亦或憑借電腦技術,對銀行機構或銀行消費者個人的相關消息或財產進行侵害,從而間接或直接地損害銀行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
三、保護銀行消費者財產安全權之必要性
1、銀行固有的脆弱性
相比于其他的金融機構,銀行自身特殊的資產經營方式是其固有脆弱性的根源。其在自發運行下,總會不斷趨向于一種高風險狀態,而內在的脆弱性在外部作用下,又極容易發生銀行危機。一方面,銀行在法律的許可下進行高負債的經營活動,其資產負債結構存在著天然的缺陷。目前我國大部分銀行都基本符合了《巴塞爾協議》的規定,即8.0%的資本充足率,但其自有資本在銀行總資本中所占的比例仍相當少,所以銀行的經營方式是吸收儲蓄者的存款,通過初始存款繳存存款準備金后,以無限派生的方式向外發放貸款。但銀行向外發放的貸款是會受到市場利率匯率、借款人償付能力及意愿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因此銀行在經營過程中就必然會面臨外部的市場風險、內部的經營風險,以及借款人的信用風險等各種各樣的風險。另一方面,作為盈利性的機構,銀行自身特殊的經營模式決定了其始終有過度借貸的沖動。我們知道,銀行主要是從存貸利差中獲得利潤,因此在忽略風險的理想情況下,貸款相對越多,其自身的利潤也越高;但人的認知能力存在有限理性,當面對經濟擴張時期的市場繁榮以及高額利潤的誘導時,銀行往往會盲目擴大貸款規模,一旦市場出現拐點,發放出去的貸款就很有可能出現無法及時收回或者完全無法收回的狀況而使銀行面臨風險。
由此可見,銀行自身高負債經營的特征和過度借貸的沖動本性,使得銀行在運營過程中,始終都處于一種不斷趨于高風險的狀態中。銀行的這種內在的固有脆弱性,使其在遇到惡劣的經濟環境等外部作用的時候,極容易陷入到各種危機之中,而這對于銀行消費者而言,無異于將自身的財產暴露于不知不覺的風險之中,并且這種風險還呈越積越大的趨勢。因此,為加強對銀行消費者的財產安全的保護,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對銀行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進行法律保護是尤為必要的。
2、銀行消費者的弱勢地位
在我國銀行領域,個人銀行消費者相對于龐大的銀行機構而言,始終處于一種相對的弱勢地位,這與我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對銀行的監管有一定關系。雖然現在各種內資外資型的盈利性銀行越來越多,銀行業的市場化程度也越來越高,但在我國,銀行機構依舊給人一種“老大哥”的感覺,銀行消費者作為分散的個體存在,在“老大哥”面前仍然不能享有地位上的平等。更為重要的原因是,銀行提供的銀行產品及服務與傳統意義上的普通產品或服務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第一,專業性。銀行提供的銀行產品及服務,往往都具有一定的專業性。例如大家普遍熟悉的房屋貸款業務,銀行消費者在首期支付一定比例的購房款后,可以與銀行約定剩余部分分若干年,以每月定期償付一定金額的形式進行還款,盡管銀行的這項金融服務在操作起來非常簡單實用,但其涉及到的很多合同服務信息,常見的信息如利率的設置,按揭的方式(等額還款還是先本金后利息),提前退出的后果(如十年定期還款但第二年就希望一次性還完)等,都是非常具有專業性的,雖然這些信息看起來微不足道,但在很大程度上卻影響著銀行消費者的實際利益;再復雜一點的服務信息,如銀行提供的各種理財咨詢服務等,其專業性的要求則更高。受到個人認識上的局限性以及相關專業知識的缺乏等因素的影響,普通銀行消費者在面對銀行方面提供的各式各樣的產品或服務時,根本無法從主觀上作出正確判斷,其產品與服務對自己是否真的很有利,是否保障了自身財產的安全,銀行消費者往往一無所知,大多數處于相當被動的地位。
第二,無形性。消費者在購買一般的產品或接受服務時,往往是通過實際觀察、使用或者在接受服務的過程中,去判斷與評價其產品或服務質量的好壞,而銀行提供的銀行產品或服務則與之非常不同。例如,銀行消費者在進行自助網上轉賬業務的時候,銀行往往會根據轉賬的業務類型自動扣除相應的轉賬手續費,而銀行消費者對于銀行的這項收費的金額甚至此次服務是否收費并不知曉,這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銀行消費者的財產權益;又或者銀行消費者網上購物進行刷卡消費時,往往會出現因為不熟悉網上銀行操作的方法而出現重復付款或由于密碼被盜用而導致銀行卡內的錢款被瞬間轉移,銀行則依據其格式合同的條款而免責,所有這些都是由于銀行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無形性造成的。可見,銀行產品和服務的無形性加劇了銀行機構與銀行消費者之間的不對等地位,為保護銀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必須從法律的角度對其加以保護,切實維護其財產安全權。
第三,格式條款。銀行常常借助格式條款等使銀行消費者非主觀自愿地接受可能損害其權益的服務條款,從而使銀行消費者處于不利的地位。憑借銀行自身單方面訂立的格式條款,銀行在自身面臨風險或與銀行消費者發生交易糾紛時,可以輕易地將風險轉嫁給其消費者,減少自身的責任的同時增加消費者的責任等。在面對這類格式合同時,銀行消費者往往處于一種極為被動的境地,要么選擇全部接受,要么就只能選擇放棄此項服務,面對強大的銀行機構,銀行消費者沒有絲毫可以與之協商的余地。實質上,從合同法的角度講,格式合同是很不合理的,因為交易的雙方并沒有處在平等的地位上。
總之,銀行消費者的弱勢地位使得其財產安全權更易受到侵犯,只有借助法律的武器,確保其能自主自愿地選擇銀行提供的各種產品和服務,不會因自身的弱勢地位而被迫放棄或全盤接受其產品或服務,才能真正地實現銀行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