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發展,快遞服務已與老百姓的生活密不可分,快遞服務在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通常也因服務質量問題引發糾紛。現就審理過程中的一些問題初探如下:

 

一、主體問題

 

近年來,快遞業如雨后春筍般發展,而特許加盟以其成本和風險優勢已經成為民營快遞企業銷售物流服務的主要運營模式。快遞特許加盟關系包括特許總部、被特許加盟公司、次加盟商及承包人等主體,由于快遞運營網絡復雜,在發生寄遞物品丟失時,消費者往往因無法確定合同主體而出現起訴被告錯誤。

 

1、快遞服務合同主體的認定

 

快遞公司提供快遞服務通常提供的是快遞運單,該運單是快遞服務合同,且是格式合同,是約定寄件人與郵寄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協議。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而郵政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是符合企業法人條件。由此可以看出,個人不得獨立對外經營快遞業務,快遞企業對外簽訂快遞服務合同應以自己的名義或委托他人代為訂立合同。通常快遞單是“中通速遞”、“圓通速遞”等總公司的格式合同,詳情單背面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且運輸服務線路也是各總公司的網絡。因現行法律禁止個人獨立經營快遞業務,有些服務部雖然對外承接業務,但實際僅是總公司的授權經營者,不管是從簽訂合同的表征還是從合同履行的內容來講,顧客實質上都是與速遞總公司簽訂快遞服務合同。

 

2、快遞服務合同糾紛責任主體的認定

 

就法律關系而言,快遞特許總部與被特許經營者是相互獨立的民事主體,雙方內部訂立的加盟合作協議是取得法律聯系的基礎,共同對寄件人提供郵寄服務。目前在快遞業經營中,寄件人一般是在快遞被特許經營者處寄遞物品,在快件發生丟失時,需區分兩種情形分析快遞特許總部和被特許經營者的外部責任:(1)寄件人付款時沒有向快遞被特許經營者索要發票,快遞總部的運單上也沒有快遞被特許經營者的簽章,依交易習慣,寄件人是與快遞被特許經營者簽訂了寄遞合同,但依法律分析,寄件人是與快遞特許總部簽訂了快遞服務合同。快遞特許總部從法律上應對寄件人負全責,承擔責任后,可以根據其與快遞被特許經營者簽訂的內部加盟合作協議行使追償權。(2)寄件人付款時被特許經營者出具了發票,且快遞運單上有快遞被特許經營者的簽章,這樣寄件人和兩個主體簽訂了合同關系,獲利主體和運輸主體明確。寄件人可以快遞特許總部和快遞被特許經營者為共同被告,由雙方承擔連帶責任。

 

二、快遞服務合同的性質及法律適用

 

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郵政法所稱的郵政普遍服務,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范圍、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郵政法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內的郵件和匯款的損失賠償,適用郵政法的規定。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而關于郵件的損失服務賠償的規定,適用于快件的損失賠償。因此,因快遞服務合同產生的糾紛應適用民事法律的規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三百一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綜上,快遞服務合同應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三、保價條款的效力

 

關于保價條款的效力問題,審理中有以下幾種觀點:

 

觀點一,快遞公司向寄件人提示保價條款,寄件人仍然在快遞單上簽字的,就表明寄件人自愿接受保價條款的約束,貨物損失的賠償應當按照保價條款確定的標準辦理。

 

觀點二,保價條款在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時違反了公平原則。《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因此,保價條款關于貨物損失賠償標準的約定應屬于無效的內容。

 

觀點三,保價條款本身并不違反公平原則,只要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應當認定保價條款的效力。但是,如果快遞公司對貨物的損失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則保價條款無效。

 

筆者認為在審判實踐過程中應區別對待,以體現司法的公正性。如快遞公司有證據證明已就保價條款的內容、法律后果等向顧客作出了明確說明,顧客在此情況下認可簽字的,則應認定保價條款有效,否則應認定保價條款無效。

 

四、貨物價值如何確定

 

關于貨物價值的認定,筆者認為應將舉證責任先分配給顧客,如果其有證據證明郵寄的何貨物、價值多少,而快遞公司無相反證據推翻的話,應據此作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