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征法院對自20082011年以來該院實施司法救助工作情況進行了調查統計,已對170件案件困難當事人緩減免訴訟費,共計金額283160元;司法救助基金發放96人次,共計金額1071701.61元。在調查中發現,目前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問題,應引起重視。

 

一、存在的問題

 

1、司法救助對象的局限。給予司法救助的對象僅限于原告,對經濟確有困難的被告基本上沒有給予司法救助,在一定程度上顯示出不公平。

 

2、司法救助在各項審判業務中開展得不平衡。訴訟費緩減免在民事審判中開展的多,在行政審判中開展的少,在執行階段則基本沒有開展。司法救助基金發放集中體現在執行階段和信訪案件之中,案件審理階段未發現發放。

 

3、司法救助的啟動和實施不規范。對申請司法救助的證據材料和審查程序規定不具體,法官自由裁量權較大,一些司法救助成為人情救助。

 

4、少數當事人有欺詐行為。存在少數當事人通過提供虛假證明騙取司法救助情況。

 

二、建議和對策

 

1、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司法救助的對象和范圍。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不僅在民事、行政審判中要給予緩減免訴訟費,對特殊案件當事人(如急需路費回鄉過春節的追索勞動報酬的民工),也可以在案件審理階段發放一定的司法救助基金,在執行階段對困難當事人仍應當繼續予以司法救助,減免實際執行費用等。同時規定,不僅對符合條件的原告應當予以司法救助,對符合一定條件的被告也應當予以司法救助。

 

2、嚴格對當事人司法救助申請的審查和審批制度。申請司法救助的,申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家庭財產和收入狀況申報表及所在基層組織提供的相關證明。承辦法官應認真審查和評價其經濟狀況,慎重決定是否予以救助,嚴格做到不符合救助規定的不救助,符合救助規定的必須救助,體現司法的人文關懷。

 

3、將司法救助工作納入流程管理。明確立案、審理和執行各階段的職責與分工。對需要補交訴訟費用的,判決生效后直接移送執行局執行。

 

4、規范司法救助的相關程序。法院對當事人司法救助申請作出駁回決定的,應當允許申請人復議。嚴格執行司法救助標準,降低直至取消對金融機構、廠礦企業給予的司法救助,維護司法救助的正當性。對不當的司法救助決定應當賦予撤銷權,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5、解決司法救助的經費保障。必須將司法救助的經費納入地方財政年度預算,由財政及時拔付法院相應的司法救助費用,為司法救助的開展提供經費保障。

 

6、加強宣傳和監督。要加強司法救助的宣傳,使當事人在“知情”的情況下監督,法院內部的紀檢、監察部門要跟蹤監督。上級法院和地方人大也可適時開展專項檢查,凡搞“人情救助”的,比照違法辦案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