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陽法院“四規范”提高訴前財產保全質量
作者:王緒 馮娥 發布時間:2013-10-11 瀏覽次數:410
泗陽法院對訴前財產保全案件實行規范管理,以嚴格的制度保證財產保全效果,促進審判的有效執行。
規范受理。申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承辦人首先審查申請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其次嚴格審查擔保,根據保全的標的、方式不同,要求提供不同種類、數額的擔保,同時做好立案談話筆錄,根據案件難易程度、緊急程度,及時予以分類辦理。
規范告知。承辦人在訴前財產保全措施采取后分別給雙方當事人發送財產保全告知書,并在告知書上注明被保全的財產狀況、救濟措施、如何續保和風險等注意事項,由以前口頭告知、電話告知變更為書面告知,雙方權利與義務更明確,程序上更加規范,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訴權。
規范登記。為避免財產保全登記方面的不足導致起訴期限及保全期限過期現象,要求承辦人對所有案件逐一詳細登記,內容包括案號、申請人、被申請人、申請標的、采取的具體保全措施等,特別注意30日的起訴期限,臨近到期前及時與申請人溝通。每周在內網信息系統上更新電子登記簿,信息共享,確保保全、審理以及執行信息暢通。
規范聽證。若當事人或案外人對財產保全提出異議,為避免承辦人先入為主觀念,使更多人參與處理,確保公正,對保全異議另行組成合議庭,由合議庭召集各方當事人舉行聽證會,圍繞財產保全異議的范圍進行復議,由異議人進行舉證,若其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應負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