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訴法確定了執行檢察監督制度,但實踐中如何操作,尚沒有詳細規定。從制度的全局角度出發,檢察監督的出現彌補了執行權缺乏監督的制度漏洞,但如果檢察監督權不能正確行使必將嚴重干預法院執行工作的進行,從而使得執行工作雪上加霜,難上加難。本文從檢察監督權設置的根本宗旨和任務角度認為,執行檢察監督制度應當兼顧制約與支持兩個方面,兩者并重。

 

首先檢察監督的宗旨與任務是什么。檢察監督的根本宗旨和任務應當是維護執行程序中法律的實施,通過維護法律的實施的方式維護與促進司法公正,包括執行公正。檢察監督的任務和宗旨不是也不應該是為了維護執行當事人或案外人的利益。雖然司法公正是執行當事人和案外人合法權益得到維護的基本前提,因而檢察監督與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存在一定的聯系,但是,這種聯系是間接的,執行程序中的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會受到檢察監督的影響,但這不是檢察監督所要追求的直接目標,充其量只是法律監督的副產品。維護當事人利益是法院公正司法的當然要求,但不是對檢察監督的要求,否則就是混淆了檢察監督權作與法院執行權兩者的界限,權責不清。

 

其次在民事執行程序中,有什么問題會影響到法律的實施呢?無非兩種:一是法院的執行活動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二是法院的執行活動符合法律規定但遇到了阻礙。兩者都導致國家法律不能得到統一和正確的實施。

 

所以,為了達到維護法律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的實施,檢察監督的任務應當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及時制止和糾正違法的執行活動(包括顯性和隱性的違法執行);二是當法院的執行活動符合法律規定但遭遇阻礙時,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執行。

 

當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時,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法律監督,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糾正錯誤的執行活動,這是執行監督中最基本的檢察活動。我們一直說,執行中存在著嚴重的執行亂和因為執行亂引起的執行難問題,檢察監督的主要任務就是制止和糾正違法執行,解決執行亂問題。這一任務的實現,就要依靠監督的制約作用,及時發現問題并向法院提出。對于檢察機關提起的執行監督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及時糾正錯誤的執行行為,保障國家法律得到統一與正確的實施。

 

同時,當合法執行活動受到阻礙時,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法律監督權,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執行。從各地執行監督的實踐情況看,這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其一,有關單位或個人妨礙人民法院依法執行,并且該妨礙行為屬于法律監督的對象時(例如政府機關違法妨礙執行),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法律監督權,制止、糾正此類妨礙法律實施的行為,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執行。其二,在辦理有關當事人、案外人不服法院執行的申訴案件中,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執行活動合法的,做好息訴工作,讓申訴人理解和尊重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支持、配合執行工作。其三,對于一些重大、特殊的案件,檢察機關派員參加執行活動,配合人民法院排除妨礙,可以向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等宣傳法律,講明道理,避免矛盾擴大和向信訪問題轉化。其四,對于一些重大、復雜、特殊的案件,檢察機關在事前予以關注,還可以應法院邀請提供一些參考意見,支持法院依法執行。

 

制止、糾正違法執行和支持法院依法執行,這兩者是缺一不可的。分析兩者關系可以看出,前者針對不合法的執行,后者針對合法的執行。兩者者不可相互替代,是維護執行程序中法律的實施,維護與促進司法公正這一檢查監督宗旨下的兩個不可缺少的方面,缺少任何一項,法律監督的宗旨就不可能全面實現。再者,兩者在工作過程中是不可分割、密切聯系的。例如,在因當事人申訴稱法院執行違法而啟動的監督程序中,檢察機關應當首先審查是否存在違法執行,如果有則應提出監督意見,如果沒有則應向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息訴工作。審查的結果,要么是監督(即制止、糾正違法執行),要么是息訴,二者必居其一。可見,在以監督為目的啟動的程序中就包含了支持執行工作的情形。又如:有的法院在遇到重大、疑難的執行案件時,特別是房屋拆遷之類的重大執行活動時,常常邀請檢察院派員到場支持執行,人民檢察院派員到場后,發現有妨礙執行的行為時,應當配合采取相應措施,但如果發現執行行為有違法情形的,則應當提出意見,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予糾正。

 

綜上所述,執行監督應該是監督與支持并行,支持與監督并重,這樣才能完全體現新民訴法的要求,才能維護國家法律在執行過程中的實施,從而達到促進司法公正的最終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