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陽法院出臺工作人員業外活動自律規定
作者:李金寶 徐從兵 發布時間:2013-10-09 瀏覽次數:434
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江蘇省沭陽縣法院根據最高院周強院長提出的“四個從嚴”要求以及上級法院有關廉潔司法的文件規定精神,制定出臺了《法院工作人員業外活動自律規定》,將法院工作人員在業外活動中不得為的十五種行為、責任追究辦法及舉報投訴方式等向社會公開,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9月16日,該院副院長岳軍在新聞發布會上向群眾和新聞媒體介紹本院《法院工作人員業外活動自律規定》,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稱贊。
今年8月上旬,沭陽法院在專題調研活動中得知,33.96%民眾希望法院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提升公正廉潔司法的能力和水平。為了順應人民群眾的良好愿望,防止法院工作人員尤其是法官在“八小時外”干出有違司法公正的事情,該院制定《關于工作人員業外活動自律規定》,并進行公布實施。一是明確不得為的十五種行為。第三條規定了本院工作人員在業外活動中不得泄露審判執行秘密或者其他工作秘密,不得在家中或其他非工作場合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以及案件利害關系人等十五種行為;二是建立事先報告制度。《規定》第四條規定了本院工作人員應當事先向所在部門負責人報告,同時向院紀檢監察部門備案的兩種情形;三是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規定》第五條規定了必須在事后一周內以書面形式向分管院領導和院紀檢監察部門報告的重大事項;四是明確責任追究的方式。《規定》第八條、第九條明確了對違反該規定的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方法。
據了解,此次該院發布的《關于工作人員業外活動自律規定》,一方面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著力解決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另一方面是加強法院自身建設、有效解決群眾關切的需要,規范法院工作人員尤其是法官“八小時以外”的行為,筑牢“不愿為”、 “不能為”、“不敢為”的有效機制,防止有違司法公正公開、有損法院形象、有悖社會公德等違紀違法問題的發生,樹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有效解決群眾關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