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賠償問題
作者:金星、阮俊慧 發布時間:2013-09-23 瀏覽次數:1000
發生交通事故之司機所駕駛之車輛系借用他人之車輛,此時保險公司對于事故之賠償涉及多種法律關系,其賠償依據分別為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
在交強險方面,基本無異議。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以及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所以此時作為車輛駕駛員除非是未投保人許可,否則依法取得被保險人資格,保險公司應當向其承擔責任。
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中,則存在很大爭議。
(一)從法律邏輯分析
1、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范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9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八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以及第六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了責任保險的范圍,即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首先,其承保是被保險人的責任,而在第三者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是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一般而言都是車輛行駛證上的登記所有人。如此,責任保險就區別于一般的財產保險,蓋因在一般的財產保險中,其所承保的是保險標的物——財物,發生損毀時造成的財產性損失。其次,其所承擔的是在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即是說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中依法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時,那么依據法律以及合同責任保險的保險事故并未發生,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的條件也未成就。
基于以上的分析,在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依法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時,那么保險人亦無需支付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賠償金。而在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按照一般的法律原理出借人除非對于借用人的不具備駕駛資格或駕駛狀態等存在故意或過失,原則上無需對借用人發生的交通事故向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依據法律邏輯分析,原則上在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人只承擔交強險的保險責任,而對于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二)對于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經濟分析
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責任保險作為保險之一種亦然。責任保險作為一種保險,也具備分散社會風險等社會意義。
在目前,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的繳納,據筆者了解原則均是按照投保車輛的實際狀況來核算保險費的,除非在同一家保險公司連續承保,可能會依據其發生交通事故之情勢對于保險費進行調整。
而依據法律之分析,保險標的系被保險人之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故在核算保險費時應當考慮標的物、被保險人之情況等諸多因數,但現實往往是根據車輛之新舊來判斷保險費,而對于被保險人之駕駛能力等均未考慮。從某種程度上說,保險人收取保險費事實上是以承保車輛的進行核算,故保險費的收取,和法律以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出現了背離。從這一角度來考慮,又可以說第三者責任保險是基于對車輛的承保而非對人的責任的承保,類似于交強險。
(三)夫妻一方借用車輛之特殊情勢
當夫妻一方作為車輛被保險人,另外一方作為駕駛人,如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婚姻為神圣之締結,原則上對于夫妻是按混同為同一主體進行對待。此時駕駛人作為夫妻一方雖非法律或合同上之被保險人,但其依法向第三人承擔之賠償責任必將轉換為夫妻共同之債務,對于夫妻實際顯然是一種不利益,故可以考慮此時應當認定作為被保險人的另一方由保險利益之存在,得請求保險賠償。雖有認為,此種解釋未區分債務與責任之概念,但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此種一體性應當優先予以保護,以維護人的利益。
綜上分析,現行法律對于第三者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實際運行情況存在一定的不一致,在此種情況之下,筆者認為對于法律的維護應當是第一位的,雖然保險費的收取與其理論基礎存在背離,但是應當充分維護現行法律對于責任保險的規范,故對于借用他人之車輛出現交通事故時,原則上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不負賠償責任。